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市二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修改为:
****医院物业类服务合同(合同中至少包含保洁、机电工程维修、医疗辅助运送三项服务内容)业绩,有一项加3分,加满6分为止。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合同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订时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2)同一业绩合同甲方,不同年度的协议只算一个业绩。
(3)提供的业绩数量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时,仅按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前后顺序评审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业绩。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需标明业绩的序号。”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项目经理业绩”的评分标准修改为: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以项目****医院物业类服务合同(合同中至少包含保洁、机电工程维修、医疗辅助运送三项服务内容)业绩,合同中需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有一项加2分,加满4分为止。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合同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2)同一业绩合同甲方,不同年度的协议只算一个业绩。
(3)项目负责人业绩和供应商业绩为同一项目的,不重复计分。
(4)提供的业绩数量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时,仅按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前后顺序评审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业绩。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需标明业绩的序号。
二、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