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开 人:****管理人 | ||
****破产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各债权人:
****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召开。为便于全体债权人知悉本次会议的表决情况及决议效力,现将表决事项、出席及表决权确认情况、表决结果、法律依据与异议救济途径公示如下:
一、表决事项本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直接关系本案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是否适用非现场方式,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出席及表决权确认情况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共31人。前述参会人员的债权人身份及表决权,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依据确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确定债权额的外,未列入表决权人数。
三、表决结果表1 《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表决情况
| 表决事项 | 出席有表决权 | 同意 | 同意表决权额 | 人数比例 | 金额比例 |
| 《债权人会议召开 | 31 | 19 | 48,608,793.81 | 61.29% | 90.51% |
经统计,同意《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的债权人共19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31人的61.29%;同意该议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人民币48,608,793.81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0.51%。具体表决情况见表1。
本次会议表决统计以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及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基准逐项计算。
四、表决结论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照上述法定标准,本次表决同意人数为19人,超过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的半数(15.5人);同意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0.51%,超过二分之一。两项标准均已满足,据此形成决议如下:
《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表决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本案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表决办法,按前述议案的通过内容执行。
五、异议及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依照《****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债权人会议决议存在会议召开违反法定程序、表决违反法定程序、决议内容违法或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管理人发布公示之日起算。
本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为2026年11月06日,****法院裁定撤销决议的十五日期间自该日起算。债权人拟申请撤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安****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六、公示方式及其他事项本公示自2026年11月06日起,通过**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示期15日。公示期内债权人如对本公示记载的表决人数、同意债权额及比例存在异议,可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管理人将核对原件后书面答复。
管理人就本次表决所涉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签到记录及计票结果的原始材料已归档保存,****法院及债权人依法查阅。
联系地址:**省**市**区胜利西路御河观塘(御河园)5 幢 1 单元 21 层(**大厦 21 ****事务所2110室;联系人:韩律师;联系电话:156****9603。
特此公示。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