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8-123********579432C-****1027-000629-6 |
| 信息来源 | **市公共**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市**新区****侧附近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11-05 17:10:18 |
******市**市**新区200MW/800MWh****电站项目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市**市**新区200MW/800MWh****电站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相关提问回复如下:
一、提问回复
问题1、招标文件P7—3.投标人资格要求—3.2.4运维资质:具有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均为二级及以上资质)。
本项目施工单位已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二级及以上),运维单位仅承担本项目的日常运维工作,不承担安装、检修、试验等需该许可证的施工作业。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30号令),日常运维不属于该证法定管控范围。请问该情形下,是否同意删除“3.2.4运维资质:具有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均为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资格要求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9条约定,运维服务范围涵盖“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巡视、故障处理、值守等项目全过程运维工作”;同时,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部分“运维运营合同条款”第3.6条、第5.1.1项及附件3进一步约定,运维方须承担“定期检修”“定期试验”“涉网例行测试”“缺陷处置”“故障排查、抢修”等具体工作,并非仅限于日常值守。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任何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含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本项目要求运维方具有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均为二级及以上资质)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问题2、本项目施工资质要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均二级及以上)。根据招标文件联合体资质认定规则,不同专业工程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各单位相应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
我方拟组建联合体,由我方承担需要承装(修、试)资质对应的施工工作,联合体另一方不承担该部分施工内容、不涉及该资质对应的作业。请问该联合体分工方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符合。
问题3、招标文件P40—附表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此表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人员配****建设部及**省相关标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请问投标过程中是否仅需提供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证照等资料,其他管理人员无需提供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中附表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内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料,标后提供。
问题4、招标文件第7页3.2.3,要求施工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下列(1)、(2)资质。(1)具有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均为二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计划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投标联合体满足上诉(1)、(2)资质即可,请明确
回复:同问题2回复。
问题5、P32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业绩须由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提供,若联合体投标中有2家及以上的施工单位,是不是任意一家施工单位提供相关业绩即可
回复:可以。
问题6、商务文件评审P70页投标人施工业绩得分项,若联合体投标中有2家及以上的施工单位,是否投标人提供任意一家施工单位的业绩即可得分商务资格审查的业绩最低要求业绩,与商务评审计分业绩是否可以为同一份业绩若提供EPC总承包业绩,该业绩是否可同时作为施工业绩满足资格门槛要求,其中设计部分作为设计业绩参与加分请明确
回复:商务文件评审P70页投标人施工业绩得分项,若联合体投标中有2家及以上的施工单位,联合体中任一施工成员的业绩均可参与评审计分。资格审查业绩与评分业绩可以为同一份业绩。详细评审不同评审因素提供相同业绩的,按最高分计,不可重复计分。
问题7、本项目为EPCO一体化项目,包含EPC建设及长期运维运营,招标文件第171页4.6联合体原条款约定联合体成员对“后续运维运营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违约赔偿、损失”一概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将与设计、施工工作无关联的纯运维运营管理风险一并转嫁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合同价款与潜在风险严重不匹配,不符合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我单位作为国有企业,本拟积极参与本项目投标,但因该条款风险边界不清,内部风控审批无法通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但连带责任应当限定于联合体成员分工对应的工作范围以及建设瑕疵传导产生的责任。
申请招标人对该条款予以澄清修改:“联合体各成员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范围限于各成员分工范围内工作以及因EPC建设环节缺陷引发的相关义务、违约赔偿及损失;对于仅由运维运营方独立履职事项、与EPC建设质量缺陷无关的运维运营履约违约及损失,由运维运营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就属于连带范围的事项直接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主张全部权利。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追偿由联合体协议自行约定,不影响本款对外责任约定”。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项目招标范围包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运维运营总承包,运维运营相关合同条款属于中标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体就合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项目联合体连带责任基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属于法定连带责任,其范围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或限缩的事项。该条第一款还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与专用合同条件第4.6.2项“发包人有权直接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主张全部权利,无需先向其他成员追偿”的约定一致,未加重联合体成员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发包人向联合体任一成员主张权利后,实际承担责任的成员可依据联合体协议向其他责任方追偿;联合体内部的具体分工和责任分担规则由联合体各方自行约定。
问题8、招标文件第221页5.3.4“收入缺口补偿,(1)当项目运营收入少于6000万元时,收入缺口部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比例补偿”。随着储能电芯的使用循环,储能电芯会有正常的2-3%的自然衰减,申请运营收入随着储能电芯的衰减,同比例减少。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招标文件运维运营合同条款已就电池衰减的责任划分、设备更换费用分担及容量处置等事项作出相关约定,已合理分担电池衰减带来的影响,6000万元运营收入目标不另行因电芯自然衰减调减。
问题9、本项目为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运维运营EPCO总承包项目,包含建设期及并网投运后5年市场化运营工作;运营业务涉及峰谷套利、电力市场交易,受电价、调度、政策变动影响,存在市场化经营风险。若我方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中承担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的央企成员,受国资监管制度约束,不得变相提供差额补足、安慰函等隐性担保,不得承担市场化运营板块的经营亏损、收益兜底责任,故招标文件p213-p230第四部分运维运营合同条款是否能够仅由联合体成员中承担运营工作单位签署
回复:不可以。
以上提问回复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提问回复内容与招标文件存在描述不一致,以提问回复内容为准。
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市梅城镇潜阳路0098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556-****520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紫云路888号
邮编:230041
项目负责人:杨阳、郑志伟、王斌
电话:0551-****1369、187****0242、189****2506、177****8510
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