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身智能技术应用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具身智能技术应用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问题1:中标公示期内要求演示全部软件功能,该条款设置违法, 不属于开标评审环节擅自设置后置否决中标资格条件。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末尾备注:“ 中标公示期内需演示软件所有功能,如不满足文件及采购方案要求,报送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取消中标资格 ”。
1.本项目采用电子不见面开标,投标评审阶段并未设置演示环节将完整功能演示后置到中标公示期2.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未允许在中标公示阶段新增演示核验,直接约定不满足即取消中标资格,改变评审规则,属于采购完成后增设实质性审查条件。3.中标公示期不是履约验收环节,履约验收应当在合同签订、供货完成后开展,该条款混淆“评审、公示、履约验收 ”三个法定阶段。
回复:删除此项
问题2:评分项“人员配备 ”使用无国家统一标准名称的证书作为得分条件,评审因素不明确、不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综合评分,人员配备:“投标人团队人员中持有中级及以上大模型开发或人工智能应用工程师证书的,每个得 2分。最高得4分”。1.“大模型开发工程师”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标准证书名称,没有**统一发证机构;市面上大量商业机构、培训机构均可颁发同名/近似名称证书; 2.招标文件没有限定证书发证主体、查询核验渠道,无法界定证书有效性;评委没有统一判定尺度,评审自由裁量过大; 3.仅以证书名称打分,未结合人员项目经验、工作履历,该评审因素与本项目实际履约能力不能直接对应。
回复:经前期调研及专家论证,本项目为智能机器人相关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涉及人工智能应用、大模型技术集成落地,对技术团队相关专业能力有匹配性要求,持有大模型开发或人工智能应用工程师证书满足其一即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大量▲参数要求投标阶段必须提供截图/检测报告,且普通非▲参数多达 50项全部纳入打分,加重投标举证负担,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项依据:1.具身智能人形机器人多项▲关键参数,强制投标文件就要提供案例截图、软件界面截图、检测报告扫描件,数字化课堂教学系统★、▲参数同样强制投标阶段提交截图; 2.技术参数响应评分:▲条款 6项每项2分共 12分;其余未标注▲共 50项 ,每满足 1条得 0.32分 ,合计 16分 ;大量非关键参数全部纳入打分; 3.很多参数截图属于产品厂家内部文档,部分原厂不会向代理商开放完整截图素材,容易变相限制代理商参与竞争; 4.实质性功能核验本可放到履约验收阶段完成,全部举证压力前置到投标文件。
回复:根据项目需求设置标注“▲”的条款每有一项满足得 2分,共 6 项,共计 12分;其它未标注▲每满足1条得0.32分。共50项,共计16分;标▲根据采购需求中的内容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满足上述功能应用的案例使用文档界面截图或检测报告扫描件)满足其一即可。未标注“▲”的参数以投标响应表中技术响应表的偏离说明为准。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响应以上需求即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采购内容明显不合理,技术参数唯一化、排他性
事实依据:
采购项具身智能人形机器人一第 1条 ,要求“体型参数:身高≥1.5m;体重≥50kg;主体结构材质:铝合金、钢材。”****学校,众所周知,机器人行业发展尚处于初期,机器人稳定性不够,采购 “身高≥1.5m;体重≥50kg” 的机器人,万一发生倾倒情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且市场主流设备如智元、松延动力、逐际动力等设备都不超过此身高和体重。
回复:经前期调研及专家论证,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在市面上不少于三家,例如宇树机器人、众擎机器人、魔法原子机器人、智元机器人等多个品牌产品均可满足,能够确保竞争充分。且该条款项均以“≥”表述,未指定品牌、型号、原产地,亦未要求特定产品的授权或供货证明,不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技术参数唯一化、排他性。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采购项具身智能人形机器人一第 7条,要求“本体最**节扭矩不低于 35ONm”。经市场调研,市场主流设备如宇树、智元、松延动力、逐际动力等设备的关节最大扭矩都不高于15ON.m,主流多家具备机器人研发供货能力厂商无法响应硬性指标,构成倾向性、排他性条款,参数高度贴合单一厂商规格,市面上能同时满足全部参数品牌不足三家。
回复:经前期调研及专家论证,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在市面上不少于三家,例如宇树机器人、众擎机器人、魔法原子机器人、智元机器人等多个品牌产品均可满足,能够确保竞争充分。未指定品牌、型号、原产地,亦未要求特定产品的授权或供货证明,不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技术参数唯一化、排他性。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采购项具身智能人形机器人-第13条,要求“控制系统:运动控制系统性能不低于i9-13900, 内存不低于64G,硬盘不低于500G; 感知交互系统算力不低于100Tops。(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满足上述功能应用的软件界面截图或产品彩页扫描件)”该参数将"运动控制系统"直接等同于通用计算机配置(i9-13900/64G/500G),存在以下问题:(1)技术概念混淆:运动控制系统的核心指标应为控制周期、轴数、实时性、同步精度等,而非桌面CPU型号。具身智能教学平台的运动控制多采用嵌入式实时控制器或FPGA 方案,与消费级桌面 CPU 架构 不同但功能等效。(2)指向特定产品形态:限定 i9-13900这一具体消费级型号,排斥采用嵌入式方案、国产芯片方案或分布式架构的供应商。(3)与教学实际需求脱节:中职教学实训侧重算法验证与基础编程, 无需锁定特定高端桌面CPU 型号。(4)参数唯一指定:据调研,该条参数仅乐聚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产品满足。主流具备机器人研发供货能力厂商无法响应此硬性指标,构成倾向性、排他性条款,参数高度贴合单一厂商规格,市面上能同时满足全部参数品牌不足三家。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参数中并未体现“运动控制系统性能不低于i9-13900”,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本项参数中内存不低于 64G、硬盘不低于 500G,是支撑本项目具身智能实训、大模型部署、感知算法调试、教学**存储的核心需求。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以佐证材料门槛排斥其他供应商,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项数字化课堂教学系统-第12条,要求“12.支持适配 系统运行环境,操作系统(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适配操作系统的证明方式很多,招标文件单独指向检测报告证明。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参数中并未体现需要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问题8: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采购项数字化课堂教学系统-第13条,要求“▲13.教学案例实训**支持多种虚拟仿真实训场景环境、至少包含HTC头盔、LED大屏、CAVE 洞穴、AR 一体机、MR 一体机等,例如人型机器人舞蹈VR教学**在使用HTC头盔显示后呈现出现场观看身临其境的效果;人型机器人迎宾互动AR **在AR 一体机上可显示鞠躬问好、握手、跟随客人行走3D效果。(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满足上述功能应用的软件界面截图或检测报告扫描件)”本次采购内容未包含“HTC头盔、LED大屏、CAVE 洞穴、AR一体机、MR一体机等”等内容,请采购人明确是否已经具备这些硬件设备。如果采购人不具备这些硬件设备,采购内容将无法使用,导致财政资金浪费。
回复:本次招标并未要求HTC头盔,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均按项目需求设置,项目无需采购上述硬件设备,软件需满足硬件设备的使用,目前学校已采购过部分设备。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⒐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采购项数字化课堂教学系统一第15条 ,要求“15、提供三年课程**内容升级更新服务。”,但是采购项数字化课堂教学系统中没有课程**的内容,如何升级一个没有的内容,请采购人明确采购内容。
回复:****中心模块升级,案例属于课程**。
二、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6年11月23日09点10分。
更正日期:2026年11月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县龙兴路5号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503585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县府城镇清华名苑16号楼1单元101室
联系人:陈工
联系方式:155****89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主任、陈工
电 话:****503585、155****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