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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党校2027-2029物业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10-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镇磨子潭**岗惠园E区2004
被投诉人 1 :****委员会党校
地址:**县**镇黎明路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县双创产业园A座三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党校2027-2029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6年10月20日发布采购公告,******公司对采购文件存在异议,于2026年10月21日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又于2026年10月2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进行了审查,于2026年10月27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