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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司等因经营需要,申请担保贷款。****调查,****公司评审会审议,同意为下列客户提供贷款担保。现公示如下:
1.**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松,企业主营铸钢件、轧钢、热轧光圆钢筋等产品的生产销售,担保金额2000万元。
2.**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巧玲,企业主营宣纸、书画纸及工艺品生产销售等,担保金额700万元。
3.****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民,****园区管理服务等,担保金额110万元。
4.******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玉萍,企业主营礼仪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等,担保金额30万元。
公示期自即日始5日,即11月4日—11月8日。凡对上述担保贷款企业有不同意见者,请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反映,****纪委监委反映。
联系电话:****201 ****公司)
监督电话:****722 (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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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