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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审批马钢2号排口规范化系统整治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相关水法律法规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单位在慈湖河左岸,距上游电业**约772m处建设马钢2号排口规范化系统整治工程。
二、基本同意《马钢2号排口规范化系统整治涉河建设方案(报批稿)》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DN600排污管道:管道全长约1750m,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平投影长度约46.89m。管道采用开挖设盖板涵的方式穿越堤防,管道穿堤底高程为11.6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盖板涵尺寸为6.37m×1.60m×1.30m(长×宽×高),结构型式为C30钢筋砼结构,下设0.1m素砼垫层,涵底高程为11.20m。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翻越河堤段布置 5 个钢筋混凝土支墩,其中迎水侧 3 个,背水侧 2 个。堤防开挖范围内采用5%水泥土回填,压实度不小于0.95。
**消能池:厂区围墙西侧约1.34m处建设钢板水箱消能池1座,消能池尺寸为5.00m×1.00m×2.00m(长×宽×高),底高程11.80m,结构型式自上而下依次为:2.00m钢板水箱消能池墙体、0.64mC30钢筋砼基础、0.1mC20素砼垫层、0.5m碎石回填。
恢复工程:**工程破坏的围墙恢复现状,对管道轴线上下游堤防、迎水侧浆砌块石护岸等造成破坏的恢复现状。
三、基本同意《马钢2号排口规范化系统整治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堤防及岸坡恢复已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本次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主要为河道清淤及抛石防冲。
抛石防护:迎水侧消力池轴线上下游各10m范围内采用抛石防冲措施,控制高程为现状冲刷坑至2.50m,抛石垂直水流宽 10m。
河道清淤:对河道内迎水侧消力池轴线上下游各10m,垂直水流方向抛石区域外宽 10m范围进行清淤,控制高程为2.50m。清淤选用施工器械及土方外运车辆载重应符合堤防安全要求。
四、拟建工程若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与部门同意。
五、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内容汛期不得施工。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度汛预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妥善维护好堤防、岸坡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恢复。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事务局备案。工程开工时,由我局**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事务局备案。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