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954/202611-00011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 发文日期: | 2026-11-03 | |
| ******分局 | 生成日期:2026-11-03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濉环行审〔2026〕46号 | 关键词: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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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年产30000吨生物质颗粒项目(一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年产30000吨生物质颗粒项目(一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县双堆集镇吴井村,项目用地面积约6667m2,本项目(一期)拟建设2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并配套办公用房、物料库等。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形成年产生物质颗粒150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222.5万元。项目代码:****。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一百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进行处理后由吸污泵车清掏,处理后用于农田肥料使用,不外排。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磨粉、造粒粉尘经密封管道收集+沙克龙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通过提高厂房(设备)的密封(密闭)性,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设备,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限值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回收部门;筛分泥砂收集后,合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严格管控原料来源和品质,不得沾染油、粘合剂、油漆、添加剂等物质,不得含有污泥、垃圾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县生态****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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