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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2666587 | 建设单位法人:梅士银 |
| 虞林森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 ****开发区**二路4277号 |
| 年产60套导电玻璃钢电除雾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8-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6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 |
| 经度:117.822222 纬度: 31.000278 | ****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10 |
| 开安环〔2025〕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2666587003Z |
| 2026-03-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266658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266658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EH8DNT0N | 竣工时间:2026-02-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 |
| 改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60套导电玻璃钢电除雾器的产能,**二路厂区全厂形成年产2000t玻璃钢缠绕制品、60套导电玻璃钢电除雾器的产能。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年产60套导电玻璃钢电除雾器,**二路厂区全厂形成年产2000t玻璃钢缠绕制品、60套导电玻璃钢电除雾器的产能。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集尘极室:涂刷-缠绕、涂刷-自然晾干-脱模-组装-外壁整体糊制-打磨-两端法兰制作-打磨-端头密封; 2、壳体:模具组装-模具校正-清理-缠膜-内衬层制作-打磨-顶部、底部制作-打磨-外壁制作-打磨-脱模-装配法兰; 3、树脂、固化剂、促进剂-配制-法兰制作 | 实际建设情况:1、集尘极室:涂刷-缠绕、涂刷-自然晾干-脱模-组装-外壁整体糊制-打磨-两端法兰制作-打磨-端头密封; 2、壳体:模具组装-模具校正-清理-缠膜-内衬层制作-打磨-顶部、底部制作-打磨-外壁制作-打磨-脱模-装配法兰; 3、树脂、固化剂、促进剂-配制-法兰制作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 现有工程:打磨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喷淋塔装置(TA011)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本项目:1、在3#厂房内集尘极室阳极生产区、组装区均设置单独的密闭空间,在3#厂房中部单独设置密闭的手工法兰糊制间,集尘极室生产区、组装区、配件法兰生产区产生的工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纤维”装置(TA012)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 2、壳体制作生产线位于4#密闭车间内,壳体制作产生的工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纤维”装置(TA013)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 废水:采取雨污分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无生产工艺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收集后,同现有项目喷淋塔置换废水一起纳管,****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小汊江; 噪声:通过对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 固废:生活垃圾袋装或桶装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未受污染的包装材料、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收尘灰、废树脂渣、喷枪清洗废液、废活性炭纤维、废机油及油桶和废包装桶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内,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土壤及地下水:项目实施分区防渗,危废库、危化学品库、事故池依托现有的重点防渗措施;对本项目新增的生产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环境风险防控:对环保设施加强日常巡检及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停产检修;危化学品库设置导流槽和集液池;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防范体系;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 本项目:1、在3#厂房内集尘极室阳极生产区、组装区均设置单独的密闭电伸缩棚,在3#厂房中部单独设置密闭的手工法兰糊制间,集尘极室生产区、组装区、配件法兰生产区产生的工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纤维”装置(TA011)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2、壳体制作生产线位于4#密闭车间内,壳体制作产生的工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纤维”装置(TA012)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 废水:采取雨污分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无生产工艺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收集后纳管,****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小汊江; 噪声:通过对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 固废:生活垃圾袋装或桶装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未受污染的包装材料、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收尘灰、废树脂渣、喷枪清洗废液、废活性炭纤维、废机油及油桶和废包装桶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内,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土壤及地下水:项目实施分区防渗,危废库、危化学品库、事故池依托现有的重点防渗措施;对本项目新增的生产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环境风险防控:对环保设施加强日常巡检及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停产检修;危化学品库设置导流槽和集液池;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防范体系; |
| 废气:现有工程不再设置单独的打磨房;废水:现有工程不再设置单独的打磨房,无喷淋塔置换废水产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综合性分析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要组织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上报新、改、扩建项目的重点环保设施设备信息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等隐患问题,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2、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3、做好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工作。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 4、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年产60套导电玻璃钢电除雾器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函(铜环函〔2025〕20号)执行。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你公司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及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 6、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8、请经开区安环局、****开发区分局按照《关于划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权的函》(铜环〔2019〕184号)等要求,落实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1、已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依法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等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及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环保设施依规设计、建设并投入运行;定期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上报新、改、扩建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信息及日常巡查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按频次定期开展污染物监测,各类排污口均按规范设置。 2、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已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响应并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按规定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3、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申请,严格对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将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相关内容全部载入排污登记。 4、污染物排放总量已按照****年产60套导电玻璃钢电除雾器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函(铜环函〔2025〕20号)执行。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没有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及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 6、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 7、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将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或运行。 8、公司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9936 | 0.0225 | 0 | 0 | 0 | 1.016 | 0.022 | |
| 0.423 | 0.078 | 0 | 0 | 0 | 0.501 | 0.078 | |
| 0.111 | 0.006 | 0 | 0 | 0 | 0.117 | 0.00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817 | 0 | 0 | 0 | 0.082 | 0.082 | / |
| 0.234 | 0.7403 | 0 | 0 | 0 | 0.974 | 0.74 | / |
| 1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处理厂接管标准,接管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已监测 |
| 1 | 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纤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 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纤维 | 已监测 | |
| 2 | 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纤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 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纤维 | 已监测 |
| 1 |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等情况。废树脂渣、废活性炭纤维、喷枪清洗废液、除尘器收尘、喷淋塔沉渣、废机油(桶)、废树脂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废边角料等固体废物规范暂存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本项目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各类固废实施分类收集、规范贮存与合规处置。项目转运、处置工业固废前,严格核实受托方资质与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污染防治责任,落实连带责任管控。厂区建立完整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各类固废的产生、贮存、利用及处置全过程信息。 项目废树脂渣、废活性炭纤维、喷枪清洗废液、除尘器收尘、废机油(桶)、废树脂桶等危险废物,全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业处置。厂内危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运维,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一般固废边角料规范分区暂存、合规处置,厂区生活垃圾统一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项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均落实到位。 |
| 1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消防水和泄漏物料等全部得到截留或进入事故池,不排入外环境。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法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配套建设有效容积充足的事故应急池,可全面截留收纳事故废水、消防废水及泄漏物料,杜绝事故废液外排环境。项目针对性落实非正常工况、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控措施,明确突发环境问题处置流程,一旦发生生产异常或环境影响隐患,可立即采取停产止损、污染清理等应急处置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企业已按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产运营期间严格落实预案各项管控要求。厂区常态化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足额配齐各类环境应急设备与物资,依法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范事故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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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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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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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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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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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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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