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单一来源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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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

项目名称:****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

数量:1

单位:项

预算金额:****000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本次采购的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内容包括:全院所有案件的司法文书的日常司法专邮、退件延伸服务一站式服务。延伸服务包括:以不同形式进行案件材料送达工作、无法签收邮件进行诉讼通知书张贴、取证、系统对接、材料上传归档等。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2、根据《****法院****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3、国家邮政局《****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文件)中明确“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机关公文”,国家机关包括****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4、本次采购的内容为司法文书送达服务。人民法院制作的****机关公文类别,只能由邮政企业专递。2018年5月23日,****法院下发《****法院司法送达一体化平台EMS功能试运行的通知》,****法院使用该平台过程中的诉讼文书打印、装封全部由EMS驻点人员完成。 综上,****是****集团公司在**市境内设立的唯一全资企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司法文书送达一体化服务由采购人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向****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开发区**大道3102****中心局院内

三、公示期限

2026年10月30日 至 2026年11月06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朱栓富

联系地址:**县**镇**路与女山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0552-****777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市****管理局

联系地址:**省**市**区**路1000号

联系电话:0552-****639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李海心

联系地址:**市胜利西路1号中良大厦11层

联系电话:180****2697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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