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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医疗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心脏类)(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6-08-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工业园十号路3楼M区04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宁山路2号(****新院区)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县世纪辉煌三单元507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大量技术参数、专有名词直接复制飞利浦技术白皮书,存在指向特定产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如“纯净波”“冰晶”探头材质、“微视血流成像技术”“超微血流成像技术”“实时微血管造影成像技术”“动态范围≥320dB”“具备实时双幅造影对比成像模式,并可进行双幅实时同步测量”“LGC≥8段触摸屏滑屏调节”等文字描述与飞利浦EPIQ7官方白皮书高度一致。
2.采购人答复缺乏事实证据支撑。质疑回复函中采购人答复“经调研,三家品牌均满足,不予修改”,但答复文件中未提交其他品牌的产品白皮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公开技术规格文件作为佐证,仅以结论性陈述,答复不具备充分事实支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