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878/202610-00133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燃煤机组燃料掺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 文 号: | 皖环函[2026]848 | |
| 环****管理处 | 发布日期:2026-10-29 08:46:53 | |
| 2026-10-29 08:46:53 | 生效日期:有效 | |
| 暂无 | ||
****公司:
《****公司燃煤机组燃料掺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收悉。本次改建依托现有工程,对现有2台75t/h次高压次高温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入炉燃料进行变更,由“燃煤 干化污泥”变更为“燃煤、干化污泥、生物炭和农林生物质”,改造后机组干化污泥、生物炭和农林生物质等设计掺烧热值比例为10%,掺烧量为干化污泥8250吨/年、生物炭10340吨/年、农林生物质7370吨/年。配套建设生物质原料卸料、缓存和输送系统,生物炭上料系统等。改造前后全厂总体装机规模、最大供热量、外供蒸气参数、年供热量、发电量均不变。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履行“以新带老”治理要求,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完成现有项目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锅炉烟气经“炉内石灰石脱硫 SNCR系统 SCR(1 1(备)层催化剂) 活性炭喷射系统 布袋除尘器 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4336-2023)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现有排气筒排放;煤棚和各输送栈道均密闭,转运站、煤仓间等粉尘产生量较大处设置布袋除尘器,输煤系统**一套喷雾装置;农林生物质、生物炭卸料粉尘、上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处理后排放;干化污泥污泥暂存场地进行密闭改造,负压收集恶臭气体,经生物滤池处理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选用新能源机械,新增的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新能源汽车。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
(三)落实相关水污染防治措施。输煤喷雾用水来自锅炉定排水的冷却水;脱硫废水、含煤污水、洗车废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化水车间排污水经中和池、锅炉排污水经降温池、干化冷凝水经MBR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等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定排水经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和除铁杂质收集后定期外售;污泥泵入污泥仓进入污泥处置项目处置;废布袋、废树脂及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催化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跟踪监测要求,有效防范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产生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企业变化情况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修订,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强化项目与周边企业、园区之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确保环境安全。妥善储存危化品,要备足突发环境应急设备设施及应急物资。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0340U)
****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2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