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237003N/202610-00012 | 组配分类:行政审批 |
| ****分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告 |
| 暂无 | 发文日期:2026-10-28 10:19 |
| 关键词: | |
| 关于****年产50万吨矿山充填胶凝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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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年产50万吨矿山充填胶凝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冯井镇猫台村),利用****年产50万吨矿山充填胶凝材料生产线原厂房和部分公辅设施,通过改造提高原有粉磨系统自动化水**生产能力,新增钢渣、炉渣、脱硫石膏等原料,增加两座200吨立式仓库,将原年产50万吨胶凝材料改造成年产70万吨低碳胶凝材料。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项目于2026年5月28****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项目编码为****。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大气、地下水等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报告表》所列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初期雨水收集进入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规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立磨粉尘、热风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SO2、NOX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含2025年修改单)中标准限值。10座辅料筒仓呼吸粉尘分别经6套仓顶反冲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仓顶排放口(DA002、DA003、DA004、DA005、DA006、DA007)排放,半成品筒仓、凝胶材料成品筒仓、超细微粉成品筒仓呼吸粉尘分别经仓顶3套反冲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5m高仓顶排放口(DA008、DA009、DA010)排放,筒仓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含2025年修改单)中标准限值。原料仓库封闭,堆场上方、原料库出入口、受料斗上方、皮带输送机上方安装喷雾降尘装置,粉状物料封闭转运、密闭输送、密闭运输,厂区道路洒水抑尘,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含2025年修改单)中标准限值。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规范落实隔声减振措施,加强设备维护,营运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置工作。规范收集暂存金属废料、沉淀池沉渣、废布袋等一般工业固废,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完成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四、你公司应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得突破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六、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内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工信局、**县应急局、****政府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县****执法大队、****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6年10月28日
抄送:******分局、**县****执法大队、****监测站,****工信局,**县应急局,****区管委会,****政府,******公司。
邱环审函〔2026〕15号(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