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2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1、原采购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中“1.依据《****财政厅 ****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购〔2020〕1668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变更为“1.依据《****财政厅 ****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购〔2020〕1668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原采购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中“3.依据《****财政厅 ****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购〔2020〕1668 号)、《****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进行价格折算。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变更为“3.依据《****财政厅 ****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购〔2020〕1668 号)、《****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进行价格折算。”
3、对原采购文件“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格式 7、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调整,具体以附件上传的“格式7、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28日
采购文件中其他内容、要求不变。本更正公告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与采购文件在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感谢各潜在供应商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林场路与淮舜南路交叉口西南480米
联系方式:0554-****6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湖光路与雪霁路****跨境电商大厦B座20F
联系方式:182****61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采购人代表)、郑立越、汪金龙、郏云飞(代理机构)
电话:0554-****637、182****6179
五、附件
1.****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一次)更正公告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