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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书
(2026)皖 0504 破 3 号之一
2026 年 10 月 12 日,本院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对该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经破****委员会评审,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陈浩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下载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