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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人民法院在(2023)皖04执恢11号案件中查封**寿****中心广场12号楼1单元203室房屋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裁定中止对登记在**昂****公司名下的位于**寿****中心广场12号楼1单元203室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采用****公司送达,****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申请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26)皖0422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