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0321破2号怀远县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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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怀远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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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33分钟前 公 开 人:****管理人
债权申报须知

202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下称“华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审理。2026年9月23日,****法院作出(2026)皖0321破2号决定书,指定******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为明确债权申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特提示如下内容,请债权申报人依法申报债权: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管理人就债权申报提示如下:

1.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7.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 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债权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 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 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提供如下材料:

1.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原件(一式一份)、《债权申报表》原件(一式一份)、债权计算清单原件(一式一份)、《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一式一份)、《关****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原件(一式一份);

2. 债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式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并法人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并本人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并本人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 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

上述部分文件的格式文本,已与本须知一并邮寄。

四、填写表格需要注意的问题:

1.债权申报的金额:必须确定(同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26年6月30****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

2.如债务人以资产提供担保的,请写明具体担保财产范围,并提供担保合同、担保权登记等有效证明材料;

3.如申报债权属于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请列出所有连带债权人和/或连带债务人,在基本事项中陈述连带责任产生的过程,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4.债权事实和理由: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应开票金额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的履行情况要填写清楚;

五、申报注意事项

将债权人将全部债权申报文件(请勿邮寄证据原件、身份及资质证件原件等原件类材料)邮递至“申报地点:**省**市**区梅山路18****中心45层******事务所,收件人:华盛公司管理人,方律师,联系电话:138****3272。工作时间为工作日9时整至17时整”,请在邮递单注明“****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

债权人如需要现场申报的,请提前与管理人电话联系具体事宜。

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另行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等原件的,管理人有权不予确认申报债权。

请债权申报人应于2026年11月23日前,将上述债权申报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处。

上述申报须知全部内容不构成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任何建议、意见或要求,债权申报人对其申报的债权金额、种类、依据等全部事项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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