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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一、主动澄清
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中“权利义务”修改为:“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偏离”。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址:**市**区**大道1111****卷烟厂
联系人:吕工
电话:0558-****66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郭工
电话:0551-****3195、****3831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