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1000台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三年期广告经营权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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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1000台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三年期广告经营权出租公告(国资监测编号****)
挂牌价 1,260,000 元
保证金 100,000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6-05-25
报名截止时间:2026-06-05
公告截止时间:2026-06-05

**市1000台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三年期广告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况;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我方已了解并认可《****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程序等事项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市1000台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三年期广告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260056)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市1000台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三年期广告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以公交车内的电子广告屏为广告发布载体,播放广告及获取收益的权利。

****1000台公交车车内电子广告屏经营权的广告发布载体仅限于车载电视(2台/辆),不包括车内外任何其他媒介,出租标的涉及的1000台公交车,公交车路线、路线走向、车牌号和车型详见公告附件。

(三)租赁期限

3年,自实际移交之日算起。

(四)特别提示

1、本出租标的涉及的电子广告屏全套相关设备(含屏体、控制系统、配套软硬件、线路辅材及附属设施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采购、运输、现场安装、系统调试、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及全程运维,每台公交车需配备两个车载电视,相关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应于电子广告屏进场施工前15个工作日,将完整的电子广告屏安装方案等全套资料报送出租方审核备案,未经出租方书面审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进场施工及安装。出租方的审核不减少或免除承租方应当承担的相关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且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审核不通过为由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租金减免及**租赁期限。

3、本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发布系统、内容排播运营平台必须依法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三级等保)认证,认证资质须合法有效且在租赁期内持续存续;若平台三级等保资质失效、未通过复核或未达标,承租方不得开展广告内容上线、发布及排播运营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三、出租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2、评估机构:**振诚房地产****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皖振诚资估字[2026]第0026号)。

5、评估对象: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广告经营权出租。

6、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的三年租金评估价值为1,260,000.00元。

7、评估备案机构:****

四、出租方

****

五、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六、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三年期租金底价:人民币1,260,000.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出租标的涉及的电子广告屏全套相关设备(含屏体、控制系统、配套软硬件、线路辅材及附属设施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采购、运输、现场安装、系统调试、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及全程运维,每台公交车需配备两个车载电视,相关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情况已全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承租方应于电子广告屏进场施工前15个工作日,将完整的电子广告屏安装方案等全套资料报送出租方审核备案,未经出租方书面审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进场施工及安装。出租方的审核不减少或免除承租方应当承担的相关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且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审核不通过为由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租金减免及**租赁期限。”的情况已全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发布系统、内容排播运营平台必须依法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三级等保)认证,认证资质须合法有效且在租赁期内持续存续;若平台三级等保资质失效、未通过复核或未达标,承租方不得开展广告内容上线、发布及排播运营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情况已全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出租方授予承租方在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数量因新车上线、车辆更新变动、线路调整(含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车辆及其它原因)、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等需要进行调整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同意不调整出租标的租金,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费用及延时补偿。

(8)意向竞租方承诺:自承租方取得广告经营权之日起,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广告发布及审批手续,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涉及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事项,承租方须自身具备相关资质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发布的广告若对他人构成侵权(如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如因承租方违法、违规、不服从出租方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项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有违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发布公益广告时,承租****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公益广告图片素材及要求,无偿制作、安装和发布公益广告。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对外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广告经营使用权。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将广告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经营权相关业务。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将广告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经营权相关业务,租赁期计算到承租方将广告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的当日。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经营权交还出租方时,承租方应负责与各业务单位解除或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广告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后,电子广告屏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拆除、搬运并全部撤离现场。承租方应于《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完成电子广告屏拆除及清运工作;逾期未全部撤走的,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该电子广告屏所有权及相关物品权益,并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承租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拆除、清运,出租方有权自行清理、处置,由此产生的清理费、保管费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方不得就出租方清理处置行为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追责及其他权利。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出租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5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4)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5日(如公告期**,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竞租方通过e****银行****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竞租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竞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报名截止日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

详见公告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出租标的涉及的电子广告屏全套相关设备(含屏体、控制系统、配套软硬件、线路辅材及附属设施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采购、运输、现场安装、系统调试、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及全程运维,每台公交车需配备两个车载电视,相关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情况已全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承租方应于电子广告屏进场施工前15个工作日,将完整的电子广告屏安装方案等全套资料报送出租方审核备案,未经出租方书面审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进场施工及安装。出租方的审核不减少或免除承租方应当承担的相关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且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审核不通过为由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租金减免及**租赁期限。”的情况已全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发布系统、内容排播运营平台必须依法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三级等保)认证,认证资质须合法有效且在租赁期内持续存续;若平台三级等保资质失效、未通过复核或未达标,承租方不得开展广告内容上线、发布及排播运营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情况已全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出租方授予承租方在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公交车内电子广告屏数量因新车上线、车辆更新变动、线路调整(含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车辆及其它原因)、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等需要进行调整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同意不调整出租标的租金,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费用及延时补偿。 (8)意向竞租方承诺:自承租方取得广告经营权之日起,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广告发布及审批手续,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涉及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事项,承租方须自身具备相关资质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发布的广告若对他人构成侵权(如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如因承租方违法、违规、不服从出租方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项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有违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发布公益广告时,承租****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公益广告图片素材及要求,无偿制作、安装和发布公益广告。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对外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广告经营使用权。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将广告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经营权相关业务。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将广告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终止开展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经营权相关业务,租赁期计算到承租方将广告经营权交还出租方的当日。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涉及的广告经营权交还出租方时,承租方应负责与各业务单位解除或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广告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风险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后,电子广告屏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拆除、搬运并全部撤离现场。承租方应于《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完成电子广告屏拆除及清运工作;逾期未全部撤走的,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该电子广告屏所有权及相关物品权益,并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承租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拆除、清运,出租方有权自行清理、处置,由此产生的清理费、保管费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方不得就出租方清理处置行为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追责及其他权利。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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