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84/202507-00018 |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政府 | ||
2025-07-03 | ||
关于********开发区****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有效 | ||
有效 |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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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开发区****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拟投资138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0万元),****开发区****茶场路交叉口****开发区****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项目取得****委员会备案(发改投资〔2024〕199号,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处理厂2.5万m3/d,包括满足污水处理所需的全部厂区建(构)筑物和设备、电气自控设备、厂区室外总体及附属工程等。本次环评仅包括二期项目一阶段建设内容,扩建预处理能力1.25万m3/d,建成后深度处理能力1.75万m3/d(含一期0.5万m3/d)。
根据******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已批准规划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该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防治方面。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严格执行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定时洒水降尘。施工期废气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控制要求。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水解酸化池、生物反应池、储泥池及带式浓缩脱水一体机平台等恶臭产生源进行密闭,负压抽风,集中采用加湿—生物滤池处理后排放。有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相应限值。项目需结合《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等要求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
(二)废水防治方面。项目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施工产生的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施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办公楼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运营期,厂区内废水包括生活污水、污泥脱水废水、滤池反冲洗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泵站集水池,与进厂污水一并处理;废水采用“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旋流沉砂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生物反应池+二沉池+中间提升泵房+磁混凝沉淀池+滤布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接触消毒池”处理后排放。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达标后的尾水由沟渠排入后港河最终汇入漳河。
(三)噪声防治方面。项目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一般固废,如栅渣、沉砂、药剂包装袋等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处置。污泥在进行危废鉴别之前,暂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后续根据鉴**果按规定进行处置;实验室及在线监测设备废液、废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本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28.125 t/a、氨氮22.81t/a。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本项目涉及新污染物排放有新的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项目防护距离严格落实《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相关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2820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