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能源 |
名称: | ****征收土地公告(2025年第18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6-20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
关键词: | 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2025年6月16日,经《关于G318**段(山关-**界)公路改建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5〕165号)批准,我市将征收集体土地25.3955公顷(380.9325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位于誓节镇余枫村槽坊组、革命冲组、古塘组、吴家湾组、肖家湾组,祠山街道山关村郭家冲组、马口组、西塘村组范围内。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5.3955公顷(380.9325亩),其中:农用地21.7978公顷(326.9670亩),含耕地6.9758公顷(104.6370亩);建设用地3.5977公顷(53.965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具体现状如下:
征收誓节镇余枫村槽坊组集体所有土地4.2486公顷(63.7290亩),其中:农用地3.0508公顷(45.7620亩),含耕地0.8231公顷(12.3465亩);建设用地1.1978公顷(17.9670亩)。
征收誓节镇余枫村革命冲组集体所有土地3.3076公顷(49.6140亩),其中:农用地2.0097公顷(30.1455亩),含耕地1.1545公顷(17.3175亩);建设用地1.2979公顷(19.4685亩)。
征收誓节镇余枫村古塘组集体所有土地2.0243公顷(30.3645亩),其中:农用地1.7862公顷(26.7930亩),含耕地1.1835公顷(17.7525亩);建设用地0.2381公顷(3.5715亩)。
征收誓节镇余枫村吴家湾组集体所有土地3.8167公顷(57.2505亩),其中:农用地3.8167公顷(57.2505亩),含耕地0.0719公顷(1.0785亩)。
征收誓节镇余枫村肖家湾组集体所有土地0.3190公顷(4.7850亩),其中:农用地0.3190公顷(4.7850亩),含耕地0.2797公顷(4.1955亩)。
征收祠山街道山关村郭家冲组集体所有土地2.9794公顷(44.6910亩),其中:农用地2.9794公顷(44.6910亩)。
征收祠山街道山关村马口组集体所有土地2.5760公顷(38.6400亩),其中:农用地2.5179公顷(37.7685亩),含耕地2.2334公顷(33.5010亩);建设用地0.0581公顷(0.8715亩)。
征收祠山街道山关村西塘村组集体所有土地6.1239公顷(91.8585亩),其中:农用地5.3180公顷(79.7700亩),含耕地1.2298公顷(18.4470亩);建设用地0.8059公顷(12.0885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办事处、****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广征补公告〔2024〕36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7月4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年9月18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委员会。****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誓节镇余枫村槽坊组、革命冲组、古塘组、吴家湾组、肖家湾组,祠山街道山关村郭家冲组、马口组、西塘村组范围内,采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规划局朱恒培;联系电话:0563-****632。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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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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