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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农业、林业、水利,企业,其他,DOC,其他 |
2025-04-11 |
**水利局 |
2025-04-11 |
暂无 |
歙水保〔2025〕38号 |
水土保持 |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中珑****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查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函》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9271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2,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0.7417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按规定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项目统一代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