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能源 |
名称: | ****征收土地公告(2025年第17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6-09 | 发布日期: | 2025-06-09 |
2025年6月6日,经《关于**市2025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广〔2025〕10号)批准,我市将征收集体土地3.1055公顷(46.5825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经开区北区2023年18-1号用地**经开区北区2023年18号用地,南至经开区北区2023年18号用地,西至产业路,北至****公司;经开区北区2024年7号用地**岳飞大道,南至开发区北区2019年12号用地,西至开发区北区2019年12号用地,北至工业大道;经开区北区2024年10号用地**经开区北区2023年17号用地,南至****公司,西至****公司,北至经开区北区2023年17号用地;经开区北区2023年19-2号用地**经开区北区2024年8-2号用地,南至经开区北区2024年8-2号用地,西至经开区北区2023年19-1号用地,北至经开区北区2023年19-3号用地;经开区北区2023年8-1号用地**岳飞大道,南至经开区北区2023年16-2号用地,西至经开区北区2024年8-2号用地,北至开园路;经开区北区2024年8-2号用地**经开区北区2024年8-1号用地,南至经开区北区2023年16-1号用地,西至产业路,北至开园路。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1055公顷(46.5825亩),其中:农用地3.0962公顷(38.9730亩),含耕地2.9056公顷(43.5840亩)。具体现状如下:
经开区北区2023年18-1号用地征收邱村镇赵村村赵家沟组集体土地0.0071公顷(0.1065亩)。其中:农用地0.0071公顷(0.1065亩),含耕地0.0016公顷(0.0240亩)。
经开区北区2024年7号用地****社区集体土地0.1488公顷(2.2320亩)。其中:农用地0.1488公顷(2.2320亩)。
经开区北区2024年10号用地征收邱村镇赵村村赵家沟组集体土地0.0265公顷(0.3975亩)。其中:农用地0.0265公顷(0.3975亩),含耕地0.0072公顷(0.1080亩)。
经开区北区2023年19-2号用地征收邱村镇赵村村集体土地0.0952公顷(1.4280亩)。其中:农用地0.0952公顷(1.4280亩),含耕地0.0952公顷(1.4280亩)。
经开区北区2024年8-1号用地征收邱村镇赵村村集体土地0.0430公顷(0.6450亩)。其中:农用地0.0430公顷(0.6450亩),含耕地0.0302公顷(0.4530亩)。
经开区北区2024年8-2号用地征收邱村镇赵村村集体土地2.7849公顷(41.7735亩)。其中:农用地2.7756公顷(41.6340亩),含耕地2.7714公顷(41.5710亩),建设用地0.0093公顷(0.1395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广征补公告〔2025〕5、7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6月26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年9月7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委员会。****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邱村镇赵村村赵家沟组、****社区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居)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政府李鑫,联系方式:0563-****110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
2025年6月9日
附件
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