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 |
发布机构: | ****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市**县所村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公示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
废止日期: |
为加强**市**县陵阳镇所村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充分体现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协调保护和发展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旨在合理有效指导**市**县陵阳镇所村村历史文化名村全面展开的保护整治工作。
在保护领域,遵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的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对所村村的保护进行科学、合理地统筹策划,使其历史真实性、完整性获得有效保护和延续。在保护涉及的社会领域,遵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文化、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统筹协调发展,谋求遗产保护与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关系,使所村村这项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更广、更久的社会教育作用。
**市**县陵阳镇所村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规划期限为2017--2030年。
本规划范围为所村行政村所村村古村落,总面积22.64公顷,东距陵阳镇5公里,西距**集镇4公里,南距梅山村3.5公里,北距垄头山1公里。
所村村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1.96公顷,东距陵阳镇5.3公里,西距**集镇4公里,南距梅山村4公里,北距垄头山1.3公里。
所村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总面积6.92公顷,东距陵阳镇5.2公里,西距**集镇4公里,南距梅山村3.8公里,北距垄头山1.2公里。
所村环境协调区范围总面积13.76公顷,东距陵阳镇5公里,西距**集镇4公里,南距梅山村3.5公里,北距垄头山1公里。
(一)保护目标
实现**市**县陵阳镇所村村整体的、真实的、可持续的保护与活态传承,实现保护与发展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循环。
以保护为主,保护和抢救面临破坏的文物、历史建筑。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要求采取修缮、改善、整治等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范围与轮廓,保护村落传统肌理与风貌,维持公共空间的传统形态与功能,维持村落主要天际线;继续完善所村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整个村庄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与发展,为所村村保护规划总体目标的实施奠定基础。
(二)保护内容
保护要素涵盖 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物质文化遗产)、人文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要素一览表
大类 | 保护内容分类 | 具体保护对象 | |
物质 文化 遗产 | 山水格局 | 山体 | 九华山山系 |
农田 | 所村村及周边自然村所辖基本农田 | ||
茶山 | 所村村及周边自然村所种植茶山 | ||
植被 | 村庄林地及周边山体林地 | ||
历史水系 | 河流 | 排水自然沟渠 | |
池、塘 | 村内的池塘、荷花塘、鱼塘等水塘 | ||
历史街巷 | 街巷建筑风貌、青石阶、景观要素。 | ||
文物保护单位 | 太**房 | ||
历史建筑 | 谢德兵民居、刘金辉民居、陈发家民居,共3处 | ||
传统风貌建筑 | 反映古村特色风貌民居12处 | ||
历史环境要素 | 古建 | 16处 | |
古树 | 2处 | ||
门枕、门框 | 11处 | ||
石雕 | 17处 | ||
青石阶 | 8处 | ||
木雕 | 21处 |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文化内涵 | 家族文化、龙灯文化、耕种文化、风水文化、手工文化、雕刻文化 | |
民俗 | 元宵节、龙灯节 | ||
饮食 | 茶、豆干、自制米酒、篙子粑 | ||
手工艺 | 绣花鞋底、绣花鞋、手编草鞋、土布编制手艺 |
(三)保护区域内的保护措施
1. 核心保护范围
指以所村村传统民居区域。以****中心,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 1.96 公顷。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如下:
(1)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严格保护;
(2)严格保护古街巷走向与基本形态,保持历史格局,严禁侵占街巷空间进行建设。保护沿街民居的传统建筑形式,保持街巷及两侧建筑的原有尺度关系。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保护等级和不同的现状情况采取保护、修缮、改善、保留、整治改造等不同的保护与改造措施;
(3)传统民居选择相对完整地段成片加以维修恢复,保持原有空间形式及建筑格局,对于反映居民生活之特色庭院应予以保留并清理恢复,不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2. 建设控制地带
在所村村核心保护范围以外一定范围之内划定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6.92 公顷。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如下:
(1)建设控制地带内采取严格控制、风貌协调的措施;
(2)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保护所村村的格局完整,最大限度尊重原状,杜绝传统风貌的改变和对历史空间格局的破坏,保持原空间尺度、道路街巷、历史环境,不得破坏景观视线通廊。禁止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和道路等;
(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拆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加建等活动,应当满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4)对名村田园格局进行保护,禁止占用耕地或随意改变耕地用地性质的建设行为。
3. 环境协调区
在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一定范围之内划定环境协调区,面积 13.76 公顷。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如下:
(1)应重点控制好区内的自然环境,注重对山、水、传统街道相互关系的设计,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景观背景;
(2)在此范围内的**建筑或更新改造建筑,必须服从“色彩淡雅、风貌协调”的原则,其建筑形式要求不能破坏传统风貌。
(四)建筑分类保护
(1)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保护;
(2)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保护并改善设施;
本规划共确定 3 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方式依照文物保护单位的划定方法,分为两个层次,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
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审批办法》的要求,在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分为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
本规划共确定 12 处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要求采取维护、修缮、整治等措施并改善设施。改造应在深入研究并掌握其结构、材料、构造和色彩等方面的特点的基础上展开,并且不得改变原尺度、风格、材料和工艺,应保持原有的室内外形式(如墙面、屋面、地面、门窗等),应尽量回收和利用原材料。改造、修缮工程宜采用小规模逐步推进的方法,不宜一次性整饬一新。
其他建筑:根据对村落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保留、整治、改造等措施。对于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维持传统风貌的其他建筑,其建筑质量仍然较好的,可以作为保留类建筑,作为乡村风貌的组成部分。
建筑分类一览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名称 | 建筑年代 | 备注 |
文物保护单位 | 太**房 | 明清时期 | 2013年5月它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七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即国家一级文物 ) |
历史建筑 | 谢德兵民居 | 清代 | 该民居为清代砖木结构古建筑,座北朝南,院门呈八字,并在前院西侧,正房前院墙设置成影壁,正房穿枋式梁架,两进两廊,中设天井。两侧各有一边门,正厅照壁后开一后门,西厢房原有一楼梯已毁,属徽派风格,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
恩伦堂 | 清代 | 刘金辉居住,该民居为砖木结构古建筑,座北朝南,穿枋式梁架,两进两廊,中设天井,西厢房有楼梯通向二楼,两侧各设边门,中厅照壁后留一后门,主体结构完整,木雕、石刻、雕花格栅门窗保存较为完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 |
庆余堂 | 清代 | 陈发家居住,该民居为清代砖木结构古民居,座北朝南,分门厅、正屋两间,门厅开八字形院门,两侧设有厢房。正房穿枋式梁架,两进四厢房中设天井,两侧各开边门照壁后一门通向后院。主体结构保存较好,具有突出的徽派风格,有一定保护价值。 | |
传统风貌建筑 | **宜庐 | 清代 | 陈学海居住 |
大夫第晚清古宅 | 晚清 | 查金根居住 | |
陈攀桂故居 | 民国 | 陈小祥居住 | |
半边丘 | 清代 | 陈志六居住 | |
王家喜老屋 | 民国 | 王家喜居住 | |
暖居宕古民居 | 清代 | 胡仲厚居住 | |
绣花楼 | 清代 | 郑翠英居住 | |
敦睦堂 | 清代 | 陈景林居住 | |
****商铺 | 清代 | 陶伯球居住 | |
陈国定老屋 | 民国 | 陈国定居住 | |
四檐齐 | 清代 | 陈焕奎居住 | |
张固本堂 | 清代 | 陈祖德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