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2025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最终处置项目,****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外运和最终处置。污****处理厂剩余污泥,总处置量约为53125吨,最终污泥处置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项目需求一览表及说明
包别 | 污泥处置预估量 | 最高限价 | 污泥处置能力及相关要求 | 要求 |
1包 | 17708吨 | 283.328万元 | 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污泥处置能力,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扫描件; (2)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含阶段性验收报告)扫描件。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材料,具有的污泥处置能力须体现在上述资料中。 | 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承诺以下内容(格式自拟): ①符合国家地方对污泥处置过程的技术规范要求;②按采购人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工作;③****公司实际污泥处置能力至少达到70吨/日。 |
2包 | 17708吨 | 283.328万元 | ||
3包 | 17709吨 | 283.344万元 |
约合单价160元/吨。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按总价报价(全费用综合单价*污泥处置预估量),总价报价不得高于每包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本项目污泥处置量为预估量,具体以现场实际发生量为准。投标供应商报价时不得对污泥处置预估量进行调整,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污泥装运、运输、人工、安全、环保、卫生、称重、电力、泥质及废气监测、管理、税金、保险等,以及为满足项目需求发生的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更新等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或拒绝服务。
4、最终结算:以中标供应商所报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自收到投标供应商污泥称重单据、正规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后结算)。本项目实际发生污泥量的确认以电子磅秤实际称重为准,作为污泥处置费用结算依据。污泥处置量以采购人核定量为准,核定量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本项目污泥必须在服务地点附近过磅,并接受采购人监督。
5、服务期限内,不保证污泥供应量,投标供应商应自行考虑投资、报价等风险。
四、服务需求
1、供应商污泥利用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考核。
2、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3、供应商应具备污泥外运和处置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污泥处置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最终需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污泥处置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国家和地方污染物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
4、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提供污泥进入指定处置地点的证明材料(如地磅磅单、影像资料等)。
5、供应商负责与属地相关部门及周边居民、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污泥运输通畅、项目顺利运行。
6、供应商应服从采购人污泥处置调度,不得选择性地或无故拒收采购人调度的污泥。
7、供应商运输污泥应采用专用密封车辆运输,沿途不得抛、洒、滴、漏。车辆安全和手续必须符****管理部门的要求,相关运输手续由供应商负责办理。污泥装车后供应商负责清理车辆使之满足上路条件,并按照市政道路通行规定将污泥运输到规定地点并按照指定地点卸料,运输污泥时要安排专门人员对厂区路面进行清扫。污泥装车、运输和卸料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和车辆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负责,因装运污泥对污泥处置厂或其他设施造成的破环由供应商负责维修和赔偿。
8、供应商污泥运至处置现场后要及时进行处置,防止废气挥发影响周边环境,同时做好周边环境保护工作。在处置污泥****政府管理和环保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倾倒,因处置污泥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而导致的投诉、处罚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9、供应商做好污泥外运处置的环保备案工作,配合监管单位按时进行**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填报,同时填写《污泥转移联单》。供应商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污泥处置相关信息。
10、污泥处置不得未通过有效处置擅自转移给无处理资质的他人(单位)。
11、污泥处置单位承诺不得擅自改变处置地点,监管单位对供应商进行台账监管和处置点不定期抽检。
12、供应商应根据《污泥无害化处理和**化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453号),依法将污泥产量、去向、用途、用量等定期向城镇排水部门报告,并根据监管方的要求配****公司对污泥运输、处置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接受监管单位监督管理。
五、服务期限
1、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因政府宏观政策调整确须提前终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提出异议。
2、若合同到期时处置量未完成,则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