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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指引》(参考)的要求,****拟转让氮氧化物排污权25.364吨、二氧化硫排污权18.356吨,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25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13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电话:056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