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名称:**SX202410号地块
(2)占地面积:3723.54m2
(3)地理位置:**省**市**徽城镇七川村
(4)土地使用权人:****中心
(5)土地利用现状:社会停车场用地
(6)未来规划:居住用地(07)中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
(7)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市****公司
(8)土壤检测单位:****
(9)调查缘由:①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②《**省实施办法》(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用途****学校、养老、医疗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本次调查地块为**SX202410号地块,地块位于**省**市**徽城镇七川村。《SX****410号地块规划意见书》(歙资规意字〔2024〕23号)文件内容,拟将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依据《关于**2020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黄〔2021〕4号),****政府完成了调查地块的收储工作,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及建设用地,同时对被征集体或个人进行了补偿,地块被征后未出让。调查地块历史沿革为农用地、建筑材料临时暂存场、****停车场。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合收集的资料信息,调查地块现状区域与周边道路基本持平,主****停车场,地块内西部区域为混凝土地面,东部区域为碎石层地面。地块西北侧设有老年人户外活动设施,地面种植草坪;其他区域均种植草坪进行绿化。现场没有发现构筑物、储槽与管线;无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无排水管以及污水池;未发现固体废物的堆放等。地块和相邻地块主要为农用地和居住用地,均不存在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以及电镀、化工、造纸、制革、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活动,以及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贮存活动等。
三、现场快检设备辅助调查
通过第一阶段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技术导则要求布设土壤污染物快速筛查监测点,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3723.54m2,对地块内采用系统布点法布设15个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监测点位;本次调查共采集16个土壤污染物快速筛查监测点。采集表层土壤(0~0.5m)用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PID)和重金属快速测定仪(XRF)现场进行分析。
本地块未来规划建设二类城镇住宅用地,规划用地类型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办发〔2020〕51号)中居住用地(07)中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因此,地块内土壤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应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土壤污染物快速筛查委托****监测了16个土壤污染物快速筛查监测点,共分析了7种重金属(砷、镉、铬、铜、铅、汞、镍)和挥发性有机物,根据****出具的快筛数据记录,地块内15个点位土壤样品筛查结果重金属均有不同程度检出,其中6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快测数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铬、挥发性有机物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中无相关筛选数值要求,故本次土壤调查进行简要分析,土壤快筛结果可知地块内铬浓度与地块外对照监测点数值差别不大且数据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与对照点无明显差异,PID读数较低。
联系人及电话: 尹成昊 182****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