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878/202505-00013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
省生态环境厅 | ||
********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皖环函[2025]337 | ||
环****管理处 | 2025-05-06 13:05:38 | |
2025-05-06 13:05:38 | 有效 | |
暂无 |
****集团****公司:
《****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收悉。项目位于**市**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输煤、供排水、升压站、物料储运等辅助设施,并在现有码头上游扩建2个1万吨级煤炭码头泊位,部分生产单元依托现有工程。项目属于**省电力供应保障项目。2023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同意该项目核准(皖发改能源〔2023〕595号)。****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大气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书》中承诺的整改时限,完成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二)全过程持续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做好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控。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及自动监测点数量设置分别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 4811—2024)表1、表2要求。
运营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高效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三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尘,脱硫、脱硝、除尘协同除汞,烟气经处理后通过240米高烟囱排放。严格落实原辅料储运、装卸等环节扬尘污染管控措施,全厂燃料煤采用水路运输,码头至主厂区煤炭输送采用封闭廊道,厂内煤炭、灰渣等物料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码头安装岸电设施;厂外粉煤灰、炉渣等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采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防扬尘、防撒落措施;运输大宗物料的物流大门处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项目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烟气黑度应满足**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4336-2023)表2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逃逸应满足《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表4要求,氨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其他废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要求。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脱硫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等处理设施。码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电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运营期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交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各类废水储存处理池、事故油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振动小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吸声、隔声减振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在冷却塔进风口安装消声导流器,同时在冷却塔东北侧至东南侧厂界设置隔声屏障。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码头临长江航道侧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类标准限值,****电厂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项目运行后应开展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保护措施,确保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功能要求,避免噪声扰民。
(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你公司应建设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粉煤灰等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并预留综合利用不畅时贮存空间,确保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粉煤灰、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工频电场、磁场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设计规程开展施工作业,确保本工程工频电场、磁场所致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要求。
(八)严格遵守长江江豚等水生生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施工时间、工艺,控制水域施工作业范围,避让重要水生生物洄游期、繁殖时期,对江豚等采取巡视、监测、应急救护等保护措施,科学实施增殖放流等恢复、补偿措施,委托专业单位开展生态监测,及时增补措施,降低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影响,确保重要水生生物安全。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温排水等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十)按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十一)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561.32吨/年、氮氧化物927.59吨/年、颗粒物131.74吨/年。同时,你公司应按承诺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94毫克/立方米、34.5毫克/立方米、4.9毫克/立方米;运营后应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硫含量等定期检测,留存原始检测记录,确保温室气体、主要污染物总量及浓度排放满足要求。
三、你****人民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的承诺,全部削减措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环境局督促落实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等工作。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环境局和******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前,****环境局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MA8NAB9P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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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