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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1 | ****委员会 | 2024年度库区移民资金 | 关于下达202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人口资金计划的通知(岳发改水移〔2024〕22号 ) | ****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个人申请,****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2024年5月 | 0556-****007 | |
2 | ****管理局 | 2023-2024冬春救助资金 |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岳应急[2023]21号) | 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到户 | 人均200元 |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受助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3 | ****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根据《****财政厅关于印发**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和《****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皖财农〔2023〕822号)等文件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全省统一定额补贴 | 个人申请,****中心核定为补贴对象,****中心****农业农村局审批,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县里按年度批次发放。 | 0556-****007 | |
4 | ****农业农村局 | 村级防疫员补助 | ****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省村级动物防疫员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村级动物防疫人员 | 每人每年1800元 | 按县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6-****007 | |
5 | ****农业农村局 | **县**乡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 | 关于下达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岳财农〔2024〕123号)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 2024年标准每亩71.07元 | ****村委会申报,****小组登记、汇总,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村委会****政府,****政府汇总、****农业农村局审批,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6-****007 | |
6 | ****农业农村局 | 稻谷补贴 | 《****财政厅****委员会****农业农村厅 ****统计局****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和《****财政局 ****委员会 ****农业农村局 ****统计局 ****储备局 ****调查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宜财农[2020]317号) | 本乡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种植者 | 一县一标准稻谷补贴:普通农户69.94元/亩,规模户86.29元/亩 | 稻谷生产者申报,村级初核登记汇总公示报乡镇,****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依据乡镇报送面积,测****财政局,财政局依据农户面积和补助标准计算农户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到农户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6-****007 | |
7 | ****农业农村局 | 2024年中央和省财政动物 防疫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县2024年中央和省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农〔2024〕49号) | 开展强免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参与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的单位或个人、支持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按照岳农〔2024〕49号件执行 | 强制免疫疫苗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农牧〔2015〕10号)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采购、市统一调拨和支付经费、逐级发放、养殖户免费使用。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由其先行自主采购,按照《****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皖农医函〔2022〕336号)规定的补助申请、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程序予以直补。对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和****农业农村局****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确保实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疫病和动物疫情监测采样、人员防护以及购买防疫服务和人员等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防疫员个人。实施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乡镇将原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和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发****政府,****政府根据劳务协议拨付给承担动物防疫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动物防疫资金发放到防疫员个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补****养殖场(小区)。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6-****007 | |
8 | **县人社局 | 城乡居保基本养老金补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岳政办秘〔2021〕7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 县级标准:(15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9)/月/人 | 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 ****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9 | ****保障局 | 2024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检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1.特困人员取消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2.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3.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20000元,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20000元,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 前五类人群身份认定后,享受一站式结算,新认定者可以追溯年度内身份认定前的医疗救助待遇,具体流程为:户申请,村报送,乡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县医保部门审核发放。 最后一类人群为依申请救助,具体流程为: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等部门联合认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 | “一站式”结算/****银行卡打卡发放 | 即时结算/手工报销按月发放 | ||
10 | ****林业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林业局 ****财政厅 安****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 符合补贴条件的护林员 | 每人每月650元 |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分上半年和下半年) | 0556-****007 | |
11 | ****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财政厅 ****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皖财资环(2022)1255****财政厅 ****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 皖财资环(2022)1256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3年补贴标准16元/亩 | 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12 | ****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财政部 ****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3年补贴标准17.31元/亩 | 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13 | ****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 到人(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 ****学校通过相关部门系统数据比对确认 | ****教育局分学期统一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6-****007 | |
14 | ****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到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500元/人/学期 | ****学校通过相关部门系统数据比对确认 | ****教育局分学期统一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6-****007 | |
15 | ****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一个男孩或者两个女孩,标准:960元;一个女孩标准:1200元。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16 | ****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伤残标准:7440元;死亡标准:9600元。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17 | ****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20元一个月。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18 | ****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其他 | ****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文本 | 全县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 根据《****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文本》逐级申报。 | 村级申报、乡镇复核、县级确认、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19 | ****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其他 | 2016****政府出台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 按照生育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年满60周岁且有本县户籍,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 一级400元/月二级300元/月三级200元/月 | 村级申报、乡镇复核、县级确认、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20 | ****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其他 | 2016****政府出台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 父母户口均为农业户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节育手术对象或二女绝育对象,参加年度**统一高考、被国家计划内招生统一录取,考入一本、二本且户口在本县的学生家庭 | 本科及以上:1000元/年 | 村级申报、乡镇复核、县级确认、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21 | ****乡村**局 |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 | (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18〕25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20〕13****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将****电站项目纳入国家规模范围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16号) | 脱****电站发电国家补贴收益,发放到户 | 基准电价0.3844 | ****公司向省级申请我县已****电站的发电收收益补助资金,****财政局财政结转机构账户,****乡村**局联合各乡镇造册发放到位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按月分批发放 | 0556-****007 | |
原小水电管辖并到国网补贴1元/度 | ||||||||||
2015-2016年建设的,补贴是0.98元/度 | ||||||||||
2017年以后建设的,补贴是0.85/度 | ||||||||||
22 | ****乡村**局 | 雨露计划扶贫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 106号)《****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 脱贫户、监测户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学生,发放到户 | 1500元/学期/人 | 学生本人凭申请表、学籍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在村申请,经村、镇、县乡村**局审核并公示,****财政局根据补助清单进行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6-****007 | |
23 | ****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关于报送2024年度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申报材料的通知 | **户籍经常服药的持证困难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本人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24 | ****残联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印发《2024年度**县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残〔2024〕9号) |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已经创业就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公司以及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企业。 | 不低于3000元/人 | ****社区)申报,****残联初审并实地查看,确认申请项目与现场****残联报送,县残联同财政部门现场验收,符合文件要求的公示后,根据提供的帐户造册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25 | ****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关于印发《**县2023年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残〔2023〕18号) | (一)****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肢体类的下肢残疾人;(二)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件2),并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 | 每人每年260元 | 个人提供购车有关发票、行驶证、驾驶证****社区)申报,****残联初审,****残联报送,审核无误后根据提供的帐户造册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 |
26 | ****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1、关于印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县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及救助办法》和《**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岳民办〔2022〕22号);2、《****政府关于提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岳政秘[2023]89号) |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 每人每月74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审批,县局备案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27 | ****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关于印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县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及救助办法》和《**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岳民办〔2022〕22号);2、关于印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民社救字〔2023〕56号);3、《****政府关于提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岳政秘[2023]89号) | 符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4个基本条件的对象 | 农村低保:A、B、C三类对象月平均补差,实行“差额补助+分类增发”,其中,A、B、C三类对象月人均差额补助标准分别为480元、360元、320元,对符合增发低保金政策的,按家庭所保障类别分别按月给予30%、20%增发低保资金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审批,县局备案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28 | ****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印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县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及救助办法》和《**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岳民办〔2022〕22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参照救助对象类型、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审批,县局备案 | ****银行卡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6-****007 | |
29 | ****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电费补助资金 | 《****物价局关于“低保户”和“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的补充通知》(皖价商[2013]75号) | 特困人员家庭 | 5.65/月 | 乡镇造册,县局审核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56-****007 | |
30 | ****民政局 | 低保水电费补助资金 | 《****物价局关于“低保户”和“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的补充通知》(皖价商[2013]75号) | 低保户 | 5.65/月 | 乡镇造册,县局审核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56-****007 | |
31 | ****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关于印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岳民事(2023)3号);2、《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务函〔2024〕2号) | 具有**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除外)及监测对象中的残疾人 | 86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32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1、关于印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岳民事(2023)3号);2、《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务函〔2024〕2号) | 具有**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86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33 | ****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散居孤儿不低于13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71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34 | ****民政局 | 80周岁以**龄津贴资金 | 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 本地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 | 80-99周岁3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300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35 | ****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年标准:因战一级 124410、因公一级 118250、因病一级 112250;因战二级 112590、因公二级 10470、因病二级 98900;因战三级 98780、因公三级 91130、因病三级 83760;因战四级 80970、因公四级 71740、因病四级 64700;因战五级 63240、因公五级 54270、因病五级 49470;因战六级 49400、因公六级 45890、因病六级 38040;因战七级 36870、因公七级 32380;因战八级 23280、因公八级 20910;因战九级 19330、因公九级 15240;因战十级 13580、因公十级 1139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 ||||||||||
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岳退役军人〔2023〕23 号) | ||||||||||
36 | ****事务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 |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 每人每年38920元,分摊到每月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 ||||||||||
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岳退役军人〔2023〕23 号) | ||||||||||
37 | ****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年标准:烈士遗属3949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病故军人遗属 3074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 ||||||||||
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岳退役军人〔2023〕23 号) | ||||||||||
38 | ****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年标准:抗战时期24880、**时期24080、建国后2390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 ||||||||||
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岳退役军人〔2023〕23 号) | ||||||||||
39 | ****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每人每年9510元,分摊到每月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 ||||||||||
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岳退役军人〔2023〕23 号) | ||||||||||
40 | ****事务局 | 参战退役军人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 | 每人每年10140元,分摊到每月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 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 | |||||||||
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岳退役军人〔2023〕23 号) | 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 | |||||||||
41 | ****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 ||||||||||
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岳退役军人〔2023〕23 号) | ||||||||||
42 | ****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每人每年8280元,分摊到每月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 ||||||||||
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岳退役军人〔2023〕23 号) | ||||||||||
43 | ****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年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党11300、**战争时期入党10210、已享受抚恤补助60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007 | |
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 ||||||||||
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岳退役军人〔2023〕23 号) | ||||||||||
44 | ****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关于下拨2024年度优待资金的通知》(岳财社〔2024〕163 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2024年度优待标准为16525元(202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优待范围、优待面及相应优待标准分别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面为100%,优待标准16525元,其中在**、新****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优待标准为33050元;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6-****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