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县LJ202424号地块勘察服务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县LJ202424号地块勘察服务询比文件补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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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询比文件变更内容
对本项目询比文件变更如下:
1.第三章招标人要求中的“二、地质勘察工作要求”的第“15”条和第五章合同中“6.违约责任”中“6.4”小条修改为:“中标人应确保勘探成果质量,由于因勘探不详提供的勘探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中标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且出具报告的时间不予顺延;若中标人无力补充完善,除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外,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补充完善,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第三章招标人要求中的“二、地质勘察工作要求”的第“16”条中第(2)和(3)小条和第五章合同中“6.违约责任”中“6.2”和“6.3”小条修改为:如因勘探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中标人除应负法律责任等一切不利后果和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以外,还需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供勘探成果,如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每延期一天中标人需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延期达到30天的,招标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合同价总价5%的违约金,因中标人逾期提供勘察成果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第三章招标人要求中的“三.地质勘察成果要求”修改为:自中标人中标之日起计算10个工作日内提供初勘成果,规划方案通过规委会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勘察成果资料,并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交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勘察过程中相应的图片及影像资料并保证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中标人需提供勘探成果不少于书面文件8份和电子文件1份。
4.第五章合同中有关的“招标人”或“发包人”修改为“甲方”,有关的“投标人”或“中标人”修改为“乙方”。
5.第五章合同中的“2.3””修改为:2.3服务质量:自乙方中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初勘成果,规划方案通过规委会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勘察成果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交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勘察过程中相应的图片及影像资料并保证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中标人需提供勘探成果不少于书面文件8份和电子文件1份。
6.第五章合同中的第“2.4”中第(16)小条修改为:(16)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合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乙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等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第五章合同中的“4.付款方式”中“4.1”和“4.2”修改为:4.1乙方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初勘和详勘并提交相应勘察成果资料,经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日内付款至总合同价的80%;
4.2工程竣工、完成备案、结算审计手续完成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日内付款至总合同价的100%。
4.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先行开具与当次付款金额等额且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8.第一章询比公告中“1.9服务期限”和第五章合同中的“5.服务期限”修改为:合同生效后至整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时止(暂定约960日历天),具体以工程实际时间完成验收、备案的为准。
9.第五章合同中的“6.2、6.3和6.4”修改为:6.2如因勘探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及一切不利后果和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以外,还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6.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供勘探成果,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每延期一天乙方需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延期达到30天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总价5%的违约金,因乙方逾期提供勘察成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4乙方应确保勘探成果质量,由于因勘探不详提供的勘探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且出具报告的时间不予顺延;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除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补充完善,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第五章合同中的“7.履约保证金”修改为:勘查服务全部完成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11.原询比文件相关表述和本补疑表述不一致的,以本补疑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县移湖西路16号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0126
招标代理:****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3236、****3831
2025年4月2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