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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学校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学校,****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人社局 | ||||||
2 | ****学校办学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学校,****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人社局 | ||||||
3 | 人力**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 3.《**省人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人社局 | ||||||
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一(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保障局实施。 | 人社局 | ||||||
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