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流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1.提交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产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1),附营业执照扫描件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
(2)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3)产地核验报告。
2.产地局初审。产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产地局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市场监管局****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
3.省局审查上报。省局对产地市场监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产权局审核并备案。
4.矢量图发放。****产权局审核通过并公告后向省局发放备案通过的申请件矢量图下载口令,由省局分配相关产地局,企业依据下载口令,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
(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
企业可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成为集体成员或者受权使用证明****产权局商标局公告后,由商标注册人向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产权局审核备案后发放专用标志下载口令。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附件2);
2.商标图样,注册公告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二选一,已续展的,应当提供续展证明,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证明;
3.初步审定公告、变更公告等。提供的集体商标初审公告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成员名单;
4.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备案公告或许可备案通知书二选一(集体商标无需提供);
5.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6.该地理标志所遵循的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有同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应提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应标准,如无可不提供)。
二、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注意事项
(一)未经公告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主要包括:
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3.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具体图示如下: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执行的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号)
(三)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理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2.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