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校舍加固和改造项目;
2.标段名称:****校舍加固和改造项目;
3.澄清或修改事项:
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表述为: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竣工工期延误在30天内,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3000元/天的违约赔偿金;竣工工期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撤场(因承包人未按要求撤场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理施工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按不高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且履约保证金/保函不予退还。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处以不低于2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及暂停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损失。
现发布补遗,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表述修改为: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竣工工期延误在30天内,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3000元/天的违约赔偿金;竣工工期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撤场(因承包人未按要求撤场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理施工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按不高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且履约保证金/保函不予退还。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处以不低于2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保函不予退还,并暂停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损失。
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内容,以本次补遗为准,本次补遗内容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4.招标人:****
地址:**省**市**区中兴街88号
联系人:石老师
电话:180****1228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开发区涂**路1717****中心大厦6层
联系人:封仁滢、洪刚
电话:177****3276、150****5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