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肥****小学校园智能化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03-13
肥****小学校园智能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答疑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肥****小学校园智能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答疑如下:
1、“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发明专利(如:智慧教学、视频识别、视频分析管理等),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分,本项目满分6分。注:提供有效证书作为评审依据,同一类软件著作权证书仅计一次。”上述评分办法要求表述不清晰,****设备厂商的相关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发明专利(如:智慧教学、视频识别、视频分析管理等)是否也同样满足本次要求未做明确。建议修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发明专利(如:智慧教学、视频识别、视频分析管理等),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分,本项目满分6分。注:提供有效证书作为评审依据,同一类软件著作权证书仅计一次。”的表述,明确提供的****设备厂商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答:此处所需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设备厂商提供。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奖项、荣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的公共建筑工程智能化工程获得市级(设区的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 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的,每个得 1 分,本项满分 3 分。”;本项目不仅包含智能化建设还包含大量软件平台等信息化内容,本条款只提及智能化奖项不利于公平竞争。建议修改为自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承建(或参建)的建筑智能化(或信息化)项目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 1分 ,本项满分 3分。
答:本项目为智能化工程,非信息化项目。按招标文件执行。
3、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评审详细设备及参数表”中各项条款逐条响应。每满足或优于一条得 1 分,本项 满分 20 分。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的证明 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本项项目要求提供的截图和检测报告,都只有个别厂商满足,明显排斥挤压其他企业,有为个别企业量身定制之嫌疑,具有严重的唯一性、倾向性和排他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议取消此项条款,或修改为投标时做出承诺,在签订合同后供货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技术评审详细设备及参数表”中各项参数要求非资格条件,不具有限制性。以上参数依据本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且前期经过调研和多轮评审,主流品牌均满足,不存在唯一性。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奖项、荣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 投标人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该工程中的智 能化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或承建 的公共建筑工程智能化工程获得市级(设区的)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注册的 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的,每个得 1 分,本项满分 3 分。”;人员奖项、 荣誉“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市级(设区的)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秀项目负责人(或优秀项目经理)的,得 2 分。满分 2 分。”本项目预算985万且不是创杯项目,该加分项要求过高,明显排斥挤压其他中小微企业参与,这与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要求相悖,不利于中小微智能化企业健康发展。建议取消此项条款。
答:本项目需创省级优质工程奖。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评审详细设备及参数表”中各项条款逐条响应。每满足或优于一条得1分,本项满分20分。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 的不得分。”;评分项已经设置产品、部件的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 /专利证书6分,本处还设置20分产品分作为加分项,且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都只有个别厂商满足,明显排斥挤压其他企业,有为个别企业量身定制之嫌疑,具有严重的唯一性、倾向性和排他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议取消此项条款,改为品牌评审,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档次、技术先进性、便于维护等方面对投标人所选产品的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价,优秀的,得 15<F≤20 分;良好的,得 8<F≤15 分;一般的,得 0<F≤8 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技术评审详细设备及参数表”中各项参数要求非资格条件,不具有限制性。以上参数依据本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且前期经过调研和多轮评审,主流品牌均满足,不存在唯一性。
6、 招标文件第66-67页“技术评审详细设备及参数表”中第13、16、17、18项未明确所属系统,请予以明确。
答:室外P4全彩屏属于信息发布与电子班牌系统,98英寸会议一体机、电源时序器、室内P2.5全彩屏属于多媒体会议系统。
7、 招标文件第285-286页推荐品牌中多媒体会议系统、能耗监测系统、智能照明系统未明确主要设备范围,请予以明确。
答:多媒体会议系统中发言系统的主要设备为:数字红外无线会议系统主机、方柱形数字红外主席/代表单元(短颈)、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全数字化会议主席发言/代表单元;扩声系统的主要设备为:全部音箱(扬声器)、线性声柱、功率放大器、音频处理器;显示系统的主要设备为:98英寸会议一体机。能耗监测系统的主要设备为:能耗监测系统软件、能耗数据采集器。智能照明系统的主要设备为:智能照明系统软件、多功能控制主机、照明网关、4路智能照明模块、12路智能照明模块、智能面板。
8、 招标文件第330页“货物及安装分项报价表”中“规格”是否为该货物所投品牌的型号
答:投标人自行考虑,可以填写该货物所投品牌的型号。
9、 招标文件未明确总包服务费,请问本项目总包服务费是否已包含在总包项目中,智能化工程无需额外缴纳若未包含,依据扣除设备费后计算,请明确具体费率。
答:总包服务费已包含在总包项目中。
10、 本项目清单中无桥架、配管及室外配管,请明确该部分是否由总包建设。
答:该部分包含在总包建设范围内。
11、 室外球型网络摄像机:全局视频结构化功能检验,开启全局视频结构化功能后,设备可对监控范围内出现的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检测和抓拍,并在IE浏览器上显示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属性。手动点击或框选预览画面中的被测目标时,设备能通过PTZ转动将****中心,并对人脸进行抓拍和属性提取。注: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或检测报告。事实依据:针对此参数,我公司查阅相关信息发现该参数要求仅有****公司一家厂商能够满足,完全为特定厂家设定,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严重违背了公开招标的基本原则,侵害了众多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该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隐性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为保证产品的稳定性与先进性,上述技术参数要求是通过充分的项目调研及需求论证,摄像机的结构化功能,针对人、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检测抓拍联动云台转动是结构化摄像机的基础功能,****设备厂商均满足。且该参数类似要求在上述多个项目中设置,不存在唯一性。
12、 视频存储主机:支持多台设备组成SAS数据环集群,当环状结构上的任意1个节点出现故障(包括主控盒硬件故障、软件故障或者网络故障等),该节点设备上的硬盘通过SAS链路被上游设备接管,该节点设备的上业务也会迁移到上游设备继续执行,从而实现业务不中断、录像不丢失,同时该故障设备的硬盘中数据可以被上游设备读取。注: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或检测报告。事实依据:针对此参数,我公司查阅相关信息发现该参数要求仅有****公司一家厂商能够满足,完全为特定厂家设定,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严重违背了公开招标的基本原则,侵害了众多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该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隐性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视频存储设备和整个系统的核心设备,需充分考虑设备的稳定性和设备故障情况下数据的完整性,上述功能的业务迁移是为保证存储主机在节点异常情况下业务不中断、录像不丢失,主流设备厂商均满足。且该参数类似要求在上述多个项目中设置,不存在唯一性。
13、据我司调查发现技术评审详细设备及参数表中需要提供资料的参数具有明显的控标性,歧视性、排斥其他品牌产品参与竞争。而且我司也询问了在招标文件中列举的推荐品牌当中的品牌,也有不满足参数,无法提供资料的情况。因此,请列举能够符合以上参数要求的三家品牌证明资料。若无法提供,请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技术要求,优化推荐品牌,暂停招标。经我方调查,我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此项目各系统的产品招标参数均为独家品牌控标,且在技术评审详细设备及参数表设置了多处有利的控标项。请求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务必删除独 家参数,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技术要求,优化推荐品牌,确保招标 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
答:技术评审详细设备及参数表中各项参数要求非资格条件,不具有限制性。以上参数依据本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且前期经过调研和多轮评审,主流品牌均满足,不存在唯一性。
14、本项目招标文件285页推荐品牌机房工程推荐品牌增加科华、易事特、华为。
注: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址:**省**市**县店埠镇沿**路57号
联 系 人:程晓敏 联系方式:0551-****115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县店埠镇深秀路2****中心B区四楼
联 系 人:陈工 联系方式:0551-****8761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