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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回复函
各投标人:
关于****工程造价审计供应商名录采购项目的项目异议,回复内容如下:
1、异议事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企业业绩与项目组业绩设置不合理,与采购需求服务内容不对应。
2、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服务内容为工程预算审计、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等,但评分办法中业绩类型只设置竣工结算审计咨询业绩。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4、异议请求:咨询业绩应修改为工程预算审计、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等其中任意一种即可。
回复:第四章评标办法的第一条资信技术文件(80分),评审项:企业业绩及成员配备(0-30分)中,所有的“竣工结算审计咨询业绩”全部修改为“工程预算审计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咨询业绩中的其中任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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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