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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2024年学前教育项目采购(重新挂网)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县2024年学前教育项目采购(重新挂网)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县2024年学前教育项目采购(重新挂网)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3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质疑回复

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响应”:1.技术参数中标“▲”号参数,每满足或优于一项指标,得1.3分,共34项,共计44.2分。

事实依据:1.核心产品与“▲”号项分配不符:根据采购需求显示,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户外大型玩具A,却仅占2个“▲”号项,而对于电钢琴(4个“▲”号项)、智能配电箱(3个“▲”号项)、直饮水机(4个“▲”号项),这些在整个项目中价值比重较低,功能相对单一的产品设置多项“▲”号项用于评分,这种分值分配,完全没有依据产品在项目中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规划,使得分值设置与产品实际重要程度严重脱节,无法精准衡量项目的核心诉求。

2.本次产品图书作为重要采购类目,需购置适合幼儿阅读的绘本3万册,无论从数量占比还是对幼儿教育成长的日常影响力来看,都举足轻重。孩**期翻阅接触,其内容质量、印刷质量、加工工艺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幼儿身心健康与知识汲取效果。但在现行评分标准中,既未针对图书的图书加工关键环节给出明确要求,也未对图书的核心要点设置任何“▲”号项。这无法有效保障最终采购图书的高质量交付,难以满足园所幼儿阅读需求,极大地忽视了图书产品在本项目中的核心教育价值与使用意义。评分标准未能根据产品的实际重要性和使用频率进行合理分配,导致核心产品和重要产品(如图书)的评分权重不足。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在此项目中,评分标准里“技术指标响应”针对不同产品的“▲”号项分值分配,未能切实与各产品在项目整体功能架构中的关键程度、价值占比等量化指标相契合,明显违反该法规条款。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采购部分而言,招标文件未将图书质量、内容适配性等关键评审因素按照法规要求细化为具体指标并量化赋分,缺失对重要产品图书的合理“▲”号关键指标设定,无法保障采购目标达成,有悖于上述管理办法对采购文件编制严谨性、规范性的约束。

回复:户外大型玩具A的2个“▲”号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关系到幼儿的使用安全和产品的长期可靠性,是该核心产品的核心技术要求,并非仅依据产品价值或功能复杂程度来分配。

电钢琴、智能配电箱、直饮水机等产品设置较多“▲”号参数,是因为这些产品涉及到电子、电气安全以及特殊功能要求。这些参数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关键指标。

图书质量要求在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资信分中设有“正版保障”3分,要求投标人承诺所供图书为正版、渠道来源可靠、质量优良。技术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全部参数响应的承诺函,其中涵盖了图书的相关要求。

综上,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质疑事项2:从采购需求中可以****幼儿园,且施工条件较为复杂,应该组织堪察现场,至****幼儿园名单。如果不公示名单不让堪察现场,无形中对外地供应商造成了不利条件,明显有利于本地的供应商,造成了差别待遇,涉嫌地方保护,排斥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事实依据:1.****幼儿园名单:****幼儿园设备、教学玩具、图书等多品类采购,****幼儿园内完**装部署工作。每所幼儿园的场地实际状况千差万别,但未在招标文件****幼儿园名称、位置及施工条件差异。外地供应商因缺乏必要信息,难以评估施工难度和成本风险。

2.施工条件复杂且未组织现场勘察:项目包含玩具安装、布线、电力调试、图书配送上架等环节,****幼儿园安全规范(如防撞设计、环保标准)。但招标方未提供现场勘察或虚拟资料(如场地平面图、水电布局图),外地供应商无法实地了解实际情况,导致投标方案与本地供应商存在信息差。

3.外地供应商面临的信息劣势困境:本地供应商则可利用地域便利,提前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获取更详细准确的信息,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够更好地贴合项目实际需求,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而由于采购单位既未组织现场勘****幼儿园名单客观上形成“信息壁垒”,即便有个别外地供应商愿意付出高昂成本前来考察,由于人生地不熟,获取本地项目信息的渠道相对有限,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幼儿园的详细情况。外地供应商连最基本的项目范围都无法准确界定,更无从谈起深入了解项目详情。这种信息不对等,使外地供应商在与本地供应商的竞争中先天性处于劣势地位,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在**县此次学前教育项目采购中,不组****幼儿园名单的做法,无疑是给外地供应商参与项目设置了重重障碍,增****政府采购市场的难度,与该法律条款背道而驰,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幼儿园且施工条件复杂,理应组****幼儿园名单,以保障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投标方案。然而,本项目未考虑到外地供应商因无法现场勘察而面临的实际困难,这种做法与采购项目需广泛吸引优质供应商参与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外地潜在供应商,违反了该实施条例规定。

回复:****幼儿园主要在定城镇及炉桥镇,具体分配的货物数****幼儿园的人数统筹安排。按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潜在供应商应自行评估项目风险和实施条件。此外,招标文件未设定任何不合理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投标,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质疑事项3:评分内容中的技术指标响应:技术参数中标“▲”号参数,每满足或优于一项指标,得1.3分,共34项,共计44.2分。根据评分内容,除去价格分30分,检测报告所占分值就高达46分。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22种产品都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多个产品需要多份检测报告证明。该要求无疑在提高门槛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具体阐述如下:

事实依据:1.检测报告成本高昂。检测报告均需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市场行情显示,每份报告的费用动辄几千元,高则可达几万元。此次采购的货物涵盖36个产品,其中多达22个产品被要求单独提供检测报告,并且不少非核心产品还需准备多份检测报告。这意味着投标单位若要全面满足技术指标响应的评分标准,需花费巨大的制作检测报告成本。

2.品牌多样性与检测报告获取难度大。市场上同类产品品牌众多,不同品牌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投标单位通常会根据自身**和优势选择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投标,然而,采购要求却规定每个产品都要有符合采购人特定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这在现实操作中难度颇高。不同品牌产品要逐一满足采购人设定的参数标准并取得相应检测报告,不仅耗时费力,更伴随着高额的费用支出。投标人为参与该项目,仅获取检测报告这一项开支,预估投标成本就可能近百万元。

3.涉嫌歧视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大力倡导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背景下,如此高额的投标成本无疑加重了中小微企业的投标负担,****政府采购项目时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中小微企业自身资金链相对脆弱,几十万甚至近百万元的检测报告费用可能导致许多中小微企业因无法承担成本而放弃参与投标,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与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4.采购人若想保障中标人的供货质量,可通过承诺制确保中标人中标后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将重点置于中标后的验收环节,通过严谨的验收检测流程来切实保障产品质量符合项目要求。但现阶段在投标环节就硬性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大量检测报告,这种做法不仅徒增投标供应商的经济负担,设置了隐形的竞争门槛,而且从整个采购流程来看,属于重复劳动,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于采购双方而言均无益处。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该办法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在评审中对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等优惠措施。该项目,过高的检测报告要求增加了中小微企业的投标成本,与该办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相悖。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检测报告与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增加了供应商的负担,且与合同履行的关联性不强;“(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虽然这里是通过检测报告来间接限制,但存在类似的效果,因为不同品牌产品获取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难度不同;“(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过高的检测报告成本和要求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等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回复: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但不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未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文件精神。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基于保障幼儿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实际需求设定。

3.质疑人提出的“检测报告成本过高限制竞争”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

(二)其他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3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上述修改内容与采购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采购文件。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内容。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定城镇幸福东路

联系方式:陈灯荣,139****43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定****花园7幢301、302室

联系方式:杨锐,0550-****14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灯荣、杨锐

电 话:139****4319、055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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