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项目委托运营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项目委托运营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3月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问题1、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投标人业绩中-评审细则第1点中 ,规定“投标人提供正在运营期内的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运营业绩(且运营充电端口数量不少于2万的)得6分;其他的不得分;最高得6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运营平台内运营充电桩端口数截图及相关运营、运维合同作为依据否则不得分。)” 。若潜在投标人自有充电端口运营超过2万,因为是自营,无法提供相关运营、运维合同和证明材料,此条款设置不合理,存在排斥此类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提供正在运营期内的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运营业绩(且运营充电端口数量不少于2万的)得6分;其他的不得分;最高得6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运营平台内运营充电桩端口数截图或相关运营、运维合同,若提供运营、运维合同,须另提供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如证明材料不能反映评审内容的须另外提供经业主(合同甲方)盖章证明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答: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若投标人提供充电桩为自营业绩的,可不提供相关运营、运维合同,但须提供充电桩设备发票或购置合同。
问题2、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投标人业绩中-评审细则第2点中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低速新能源车充电桩运营服务平台广告展示或广告投放业绩的得4分;其他的不得分;最高得4分。” 修改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低速新能源车充电桩运营服务平台广告展示或广告投放业绩的得4分;其他的不得分;最高得4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证明材料)” 。
答: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若为广告展示或投放业绩的,可以使用合同甲方出具的评价意见材料替代验收证明材料。
问题3、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投标人业绩中-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中 ,规定“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和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如证明材料不能反映评审内容的须另外提供经业主(合同甲方)盖章证明的扫描件。”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答: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若为充电设施运营业绩的,可以使用合同甲方出具的评价意见材料替代验收证明材料;若为充电设施自营业绩的,可以使用投标人出具的运营期内无事故承诺书(格式自拟)替代验收证明材料;若为广告展示或投放业绩的,可以使用合同甲方出具的评价意见材料替代验收证明材料。
问题4、资信评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运营平台内运营充电桩端口数截图及相关运营、运维合同作为依据否则不得分。请问此处是否为要求同时提供的运营、运维合同或是要求提供任意一个即可
答:提供运营合同或运维合同任意一个即可。
问题5、本项目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运营业绩是指单个项目业绩能否提供多个业绩累计计算
答:指单个项目运营业绩,不可累计。
问题6、经查阅**市其他项目招标文件,一般会约定提供业绩的数量。如投标人投标时只须提供2个评审业绩,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个数超过2个,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2个),超出部分业绩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2个)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2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第二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请问本项目是否按照此执行
答:执行,投标人业绩(10分)补充说明如下:“标人业绩评分项投标时只须提供2个评审业绩,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个数超过2个,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2个),超出部分业绩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2个)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2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第二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更正日期:2025年3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
地址:****都大道城投大厦13楼
联系方式:0550-****125、153****2687
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0550-****519、180****57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律、周蓓蕾
电话:0550-****125、153****2687;0550-****519、180****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