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02-28
****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泥河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补疑公告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我单位提供的项目经理****结构厂房建筑面积6100㎡,一****结构厂房建筑面积12200㎡,一栋综合楼建筑面积4400㎡,总建筑面积22741.17m2,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内的建筑工程:墙体工程、外墙装饰、内部装饰、屋面工程、门窗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室外附属工程、道路、雨污水管网、绿化等。其中综合楼工程造价不低于600万元,且有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符合。
提问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我公司有700万公共装饰业绩是否符合该项目要求。
答:公共装饰业绩符合要求。****公司拟委任项目经理的业绩且该业绩的年份需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
提问3:本项目3.1.4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我公司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业绩。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地址:**省**市**县庐城镇泥河路2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何主任
电话:0551-****4021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3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薛工
电话:0551-****1304
2025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