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智享公司2025年度非机动车充电桩建设项目(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2月18日
事项:□磋商公告 √磋商文件 □磋商结果
疑问一: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低压配电设备设施安装业绩(包含但不仅限于非机动车充电桩安装内容);每个业绩得4分,最高得12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交(竣)验收证明文件。如评审材料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施工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质疑事项及依据:业绩要求为低压配电设备设施安装业绩(包含但不仅限于非机动车充电桩安装内容),非机动车充电桩项目中实施内容均为低压配电设备设施,但在合同中无法体现“低压配电设备设施”内容,且本项目为非机动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建议改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非机动车充电桩安装业绩。每个业绩得4分,最高得 12 分。
答复:以上业绩已要求具有低压配电设备设施安装业绩以及非机动车充电桩安装业绩,故均予认可。
疑问二: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交(竣)验收证明文件。如评审材料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施工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质疑事项及依据:充电桩安装工程大部分为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此****设备厂家共同建设运营,施工主体同时为验收主体,故建成后直接投入使用,不存在验收环节,无验收报告;建议此项改为: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评审材料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施工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答复:现修改为:“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评审材料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施工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疑问三:人员配备: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人)(3 分):1.具有高级职称证书的,得 3 分;具有中级职称证书的,得 1 分,最高得3分。二、拟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1人)(6分):1.具有高级职称证书的,得3分;具有中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3分。2.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得3分。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其他人员(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3分)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每提供 1个得3分。满分3分。质疑事项及依据1:根据《**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标准》等文件规定以及参考其他省份相关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的应配置在大型工程概算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本项目概算为130万元,属于小型项目,人员配置明显超出项目规模,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建议改为:1.具有中级职称证书的,得3分;具有初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3分。本项目已经流标两次,主要原因为大部分潜在供应商不满足以上评分条件,请业主单位及代理机构予以调整。
答复:现修改为:“人员配备:
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人)(3分):
1.具有中级职称证书的,得3分;具有中级以下职称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3分。
二、拟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1人)(6分):
1.具有中级职称证书的,得3分;具有初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最高得 3 分。
2.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得3分。
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其他人员(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3 分):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每提供1个得3分。满分3 分。”
更正日期:2025年2月26日
现将本项目开标时间顺延为:2025年3月5日15点00分(**时间)
1.业主方(委托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安****经济开发区新型家园街A9栋商业楼
联 系 方 式:181****7929
2.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
联系方式:0551-****50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绍杰
电 话:0551-****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