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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全运行,根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已于近期解除**县余一兵大药房、**县张卫华大药房、****药行****公司**店、****药行****公司黄湖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取消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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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