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实验室****医院)项目土方回填设计施工一体化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01-27
****实验室****医院)项目土方回填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单位:
“****实验室****医院)项目土方回填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招标文件第36页总则1.4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1.4.3 条款:“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造价咨询人;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管理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管理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1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本条款修改为:“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管理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管理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地址:**市高新区长**路2221号
联系人:伍工
电话:0551-****3637
招标代理:****
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
联系人:江工
电话:0551-****1175
2025年2月14日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49分3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