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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大气网格化系统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县大气网格化系统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县大气网格化系统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车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提出了特定软件技术要求,对潜在投标人造成排斥。

招标文件P33-P34,“3.六参数巡查车监测服务”中的“3.2主要产品配置”“(4)数据分析能力:具备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可实时数据分析展示,实时污染地图、实时告警、工作在线跟踪、实时污染源简报。(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5)支持多模式作业系统:单兵巡源、多人协同巡源、中心式调度巡源。(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 1:本项目以服务为主,涉及众多服务监测设备。六参数微站并非核心设备,却被要求提供技术检测报告,此举倾向性明显。上述“(4)数据分析能力”与“(5)支持多模式作业系统”的要求,本质上属于软件功能范畴。通常情况下,投标人完全可以通过软件功能截图等方式,清晰且直观地证明自身具备此项能力。限定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唯一证明方式,这种做法存在不合理性,涉嫌对潜在投标人造成排斥。

回复:招标文件中针对车载微型空气站产品中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支持多模式作业系统”两项关键指标提出了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要求,检测报告通常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不仅记录了检测结果,还包含了检测方法、检测条件、判定依据等详细信息,使得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而软件截图由于截图工具的多样性和易操作性,其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因此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求比软件截图更具有权威性和****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更好判断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是对本次招标采购相关产品质量负责。同时此处未对检测机构、报告类型作出任何针对性的要求,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此条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以下参数要求没有按照具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参数执行。

招标文件 P33-P34,“3.六参数巡查车监测服务-3.2主要产品配置”中“颗粒物(PM10、PM2.5):①测量范围:0~1000ug/m3②平行性:≤7%③重复性:≤3%;

SO2:①测量范围:0~500ppb②示值误差:≤±1%F.S.③响应时间:≤3s;

NO2:①测量范围:0~500ppb②示值误差:≤±1%F.S.③响应时间:≤3s;

CO:①测量范围:0~20ppm②示值误差:≤±2%F.S.③响应时间:≤3s;

O3:①测量范围:0~500ppb②示值误差:≤±1%F.S.③响应时间:≤3s;

TVOC:①测量范围:0~10ppm②示值误差:≤±2%F.S.③响应时间:≤3s。”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中,对于颗粒物(PM10、PM2.5)、SO2、NO2、CO、O3以及TVOC等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参数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平行性、重复性、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等,均未明确说明其技术参考来源。然而,根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监测总站发布的标准规范,六参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已有全面且具体的规定。经对比发现,本次招标所设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监测总站发布的上述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因此质疑此项参数要求技术参考来源,****公司公布说明其参数依据。

回复:此项修改为:“3.六参数巡查车监测服务-3.2主要产品配置”中“颗粒物(PM10、PM2.5):①测量范围:0~1000ug/m3②平行性:≤15%③重复性:≤3%;

SO2:①测量范围:0~500ppb②示值误差:≤±2%F.S.③响应时间:≤3s;

NO2:①测量范围:0~500ppb②示值误差:≤±2%F.S.③响应时间:≤3s;

CO:①测量范围:0~20ppm②示值误差:≤±2%F.S.③响应时间:≤3s;

O3:①测量范围:0~500ppb②示值误差:≤±2%F.S.③响应时间:≤3s;

TVOC:①测量范围:0~10ppm②示值误差:≤±2%F.S.③响应时间:≤3s。”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 P48 中“评标方法和标准 ”的“评分办法”中的“人员配备 ”要求,质疑现场负责人专业要求范围不全面;数据分析人员证书要求具有倾向性;巡查人员需要具有环境类或计算机类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要求过高。

事实依据3:本项目科技溯源监测服务中包括气态污染物走航溯源服务、颗粒物雷达走航监测服务、六参数巡查车监测服务、臭氧激光雷达立体监测服务、手持式颗粒物检测服务、手持式TVOCS检测服务、无人机巡查服务,含颗粒物、臭氧激光雷达等环境监测设备,激光雷达属光学类,操作依赖光学知识。但现评分办法对现场负责人仅要求环境类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考虑光学知识重要性,建议改为:现场负责人具备环境类或光学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得2分。

总站仅在2018年举办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在线监测技术与数据分析培训,从2018年后将该培训改为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技术培训。但本项目数据分析人****监测总站颁发的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在线监测技术与数据分析培训合格证书,不利于服务人员选拔公平性,具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建议修改为:****总站颁发的上述两种培训合格证书之一得2分,满分2分。

回复:①现场负责人修改为:具备环境类专业或光学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得2分。

②巡查人员修改为:需要具有环境类或计算机类专业初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

③数据分析人员:本项目针对数据分析工作涉及VOCs、SO2、NOx等气态污染物、颗粒物雷达、臭氧雷达等监测数据,其中颗粒物雷达监测属于颗粒物组分在线监测技术,VOCs、SO2、NOx等气态污染物、臭氧雷达监测属于光化学在线监测技术,因此,本项目要求数据分析人员具有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在线监测技术与数据分析培训合格证书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要求缺乏针对数据分析人员是否具有光化学在线监测技术与数据分析能力的考察,****监测总站发布的2个证书的相关培训通知确定培训内容不相同,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在线监测技术与数据分析培训内容为: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在线监测设备工作原理、设备运行维护与管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方法、相关监测数据审核方法、数据分析方法等。而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技术的培训内容为: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仪器的原理及日常运行维护、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要求、颗粒物组分监测数据审核及异常数据判定等;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此条按原文件执行。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5年03月03日08时00分(**时间)。

更正日期:2025年02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查看并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政务新区惠政路

联系方式:梅主任0550-****1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县府城镇中都府邸306室

联系方式:张工187****44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梅主任、张工

电 话:0550-****169、187****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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