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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中医院(新区)医用家具采购项目1标包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8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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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医院(新区)医用家具采购项目1标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医院(新区)医用家具采购项目1标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一: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的部分,未明确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技术参数要求标注“▲”的条款总计22项,为重要参数,所占分值高达22分,既然是重要参数,这些标注“▲”检测报告的依据是什么执行标准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哪一条哪一款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3.因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检测,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没有统一标准,每家供应商的检测内容及数据均不同,根本无法做到与招标文件一模一样。此要求具有明显指向性,指向事先具有这些检测项目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目前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检测报告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完全破坏了营商环境,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资格。按照常规的国家检测标准检测合格的产品及原材料检测报告也可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安全性。招标文件以极高的检测条件限制潜在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此项要求不合理。

回复: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均予以认可,未做具体执行标准的限制。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400万元。本项目为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并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的项目,且此项条款也并未限制中小企业投标,本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二:钢质医用台柜产品整体性能包含“挂衣棍最大挠度≤0.4%;属于不合理要求。钢制医用治疗柜、处置柜、配餐柜等医用台柜系列产品并无挂衣棍,设定的技术条件与产品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显示:钢质医用台柜产品整体性能:1)环保性能:钢制医用台柜系列成品符合如下技术标准:▲①推门/移门耐久性:a)所有部件或连接件不应断裂损坏;b)所有零部件不应因磨损或变形,使其使用功能消弱;c)五金连接件不应松动;d)活动部件的活动应灵活;e) 搁板弯曲挠度变化值应≤0.5%;f)顶板、底板最大挠度≤0.5%;h)挂衣棍最大挠度≤0.4%;

检测报告无法体现“所有零部件不应因磨损或变形,使其使用功能消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均为医用产品,使用和受众人群为医护人员及病人患者,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对较高,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三:钢制医用台柜 ▲②产品有害物质:乙苯、苯乙烯、异丙苯、正己烷、正十一烷、乙酸正丁酯、正十六烷、甲醛释放量≤0.05mg/立方米、苯≤0.05mg/立方米、甲苯≤0.1mg/立方米、二甲苯≤0.1mg/立方米、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3 mg/立方米含量均应符合检测要求;

2)安全性能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

▲①钢制医用台柜系列成品多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受试物对动物皮肤不产生刺激性;▲②钢制医用台柜系列成品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受试物对动物皮肤不产生变态反应。

3)成品抗菌性能:▲钢制医用台柜成品的抗菌活性值及抗菌率检测,其中人造石和电解钢板的抗菌活性值(R)、抗菌率(%)检测结果:大肠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克雷伯氏菌、表皮葡萄球菌、藤黄微球菌、变异库克菌等 7 种菌种的抗菌活性值(R)均≥2.0,抗菌率(%)均>99%;

标蓝超范围,找不到机构检测

▲④放射性:内照射指数≤0.5,外照射指数≤0.65;此项检测为原材料人造石技术要求,不属于成品检测要求,明显与实际招标产品不相符,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具有明显的特定指向性,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此项要求不合理,应删除。

回复:(1)市场上对上述每项参数可做检测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不少于几十家,参数指标均未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本项目采购均为医用产品,使用和受众人群为医护人员及病人患者,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对较高,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采购均为医用产品,使用和受众人群为医护人员及病人患者,成品如含有放射性,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医用台柜产品含人造石,故对产品的放射性指标做要求属于合理范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四: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的管理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清洗与清洁、消毒与灭菌方法: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等。该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与产品的质量要求没有关系,医疗机构使用消毒方式有很多种(酒精、含氯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毒使用的产品和方法,跟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无关,医疗机构如果使用质量不好的消毒液或者不合规的消毒灭菌方法,清洁本项目采购的相关家具产品,让产品表面对皮肤产生刺激,难道能认定家具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消毒灭菌的方法和管理是对采购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要求,本项目采购产品执行此标准完全是不合理要求 。事实依据3: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显示:钢质医用台柜产品整体性能:2)安全性能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①钢制医用台柜系列成品多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受试物对动物皮肤不产生刺激性;▲②钢制医用台柜系列成品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受试物对动物皮肤不产生变态反应。

回复:招标文件对本参数“钢质医用台柜产品整体性能:2)安全性能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①钢制医用台柜系列成品多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受试物对动物皮肤不产生刺激性;▲②钢制医用台柜系列成品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受试物对动物皮肤不产生变态反应。”的参数要求是依据《消毒技术规范》中皮肤刺激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相关内容设定,符合医院环境以及医护人员和病人患者的安全要求。病人患者抵抗力较弱,敏感度较高,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对较高,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五:1.本项目于2025年1月26日招标,距离开标日2025年2月18日为24日(576h),项目技术要求“电解钢板喷涂样块经过≥90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后,耐腐蚀评级≥9 级、水槽耐腐蚀性能要求:中性盐雾试验周期≥900小时的情况下,检测结果需为“主要部分表面未出现明显腐蚀现象”或“无缺陷”, 评级≥9级、耐腐蚀性:304医用不锈钢拖把池成品中性盐雾试验周期≥900小时的情况下,检测结果需为“主要部分表面未出现明显腐蚀现象”或“无缺陷”, 评级≥9级。”客观剩余时间不足以完成900小时以上的检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部分原材料及配件、成品的检测报告要求未给予潜在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28 页:电解钢板喷涂样块经过≥90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后,耐腐蚀评级≥9级;招标文件 P29 页:水槽耐腐蚀性能要求: 中性盐雾试验周期≥900小时的情况下,检测结果需为“主要部分表面未出现明显腐蚀现象”或“无缺陷 ”,评级≥9级;招标文件P32页:耐腐蚀性:304 医用不锈钢拖把池成品中性盐雾试验周期≥900小时的情况下,检测结果需为“主要部分表面未出现明显腐蚀现象”或“无缺陷 ”,评级≥9级; 本项目从1月26日报名到2月18日开标,中间一共23天,也就是各潜在投标人需要在这23天时间内办理符合的检测报告,23天换算成小时也就是552小时,此处检测报告时间的 设置是采购项目内定供应商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的惯用手段,未能给予潜在投标人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耐腐蚀或盐雾试验检测报告并未限定检测报告的日期,与招标文件公开挂网24天并无必然联系,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六:限制菌种种类、数量,明显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29 页:3)电解钢板喷涂样块表面对大肠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粪肠球菌、白色葡萄球菌、变异库克菌、粘质沙雷伯氏菌的抗菌率>99%;招标文件P29页:ABS垃圾盖抗菌活性值(R)、抗菌率(%)具体检测结果要求如下:至少包含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克雷伯氏菌、白色念珠菌、变异库克菌、藤黄微球菌、表皮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等8 种菌种抗菌活性值(R)均≥2.0,抗菌率(%)均>99%; 招标文件P31页:▲钢制医用台柜成品的抗菌活性值及抗菌率检测,其中人造石和电解钢板的抗菌活性值(R)、抗菌率(%)检测结果:大肠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克雷伯氏菌、表皮葡萄球菌、藤黄微球菌、变异库克菌等 7 种菌种的抗菌活性值(R)均≥2.0,抗菌率(%)均>99%;招标文件 P33页:钢制医用货柜系列成品抗菌性能检测报告中的抗菌活性值(R)、抗菌率(%)具体检测结果要求如下:至少包含铜绿假单胞菌、大肠杆菌、表皮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克雷伯氏菌、藤黄微球菌等6 种菌种的检测其抗菌活性值(R)均≥2.0,抗菌率(%)均>99%;原材料、配件及成品抗菌种类、数量各不一样,指定菌种类别及数量指向特定投标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六:菌类在温暖潮湿的环境下,有着极强的繁殖能力以及传播能力,且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人会产生极大的损伤。本项目参数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以及确保患者及医护人员安全健康考虑和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产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不存在数据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故不存在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的行为,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七:不锈钢性能要求中的不锈钢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31页:3)不锈钢燃烧性能:炉内温升ΔT(℃):≤30、持续燃烧时间tr(S)=0、质量损失率△m(%):≤50;总热值 PCS(MJ/kg):≤2.0;作为不锈钢柜产品的原材料:不锈钢,本身即为不燃品,某个产品的燃烧性能由其本身物理性能决定,不是靠检测报告证明的。此处设置成检测报告就和证明一块石头是否具有可燃性一样。作为不锈钢制品,应更多关注耐腐蚀性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不锈钢的“燃烧性能”核心性能在于不燃性、高温稳定性及高温不易氧化性。本项目招标产品为医用家具,不锈钢作为主材之一,需要具有以上核心性能,并不是简单的理解原材料是不是可燃,执行国标或行业标准均予以认可,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八:钢质医用台柜 ▲1)力学和工艺性能:屈服强度≥215MPa;抗拉强度(Rm)370-500MPa;断后伸长率(A)≥26%。标红为力学性能检测报告无法体现工艺性能。

屈服强度要求也是对塑性变形的要求,和规定塑性延伸强度类似,一般厂家会做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具有明显的特定指向性,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

回复:(1)检测报告中体现“屈服强度≥215MPa;抗拉强度(Rm)370-500MPa;断后伸长率(A)≥26%”具体的指标即可,对工艺性能具体参数指标未作要求。

(2)屈服强度是自然存在的物理现象,规定塑性延伸强度是针对无屈服点的材料人为定义的工程指标。电解钢板采用屈服强度指标,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九:复合亚克力人造石▲2)硬度>55HBa,弯曲强度>40MPa,耐磨性≤0.6g,耐化学药品性: 表面应无明显损伤;耐高 温性能(表面无破裂、裂缝、鼓泡现象),耐污染(耐污值总和≤64,最大污迹深度≤0.12mm),冲击韧性:>4.0KJ/m2,氧指数≥40,内照射指数≤1.0、外照射指数≤1.3)。硬度单位是 HD,此项内容有误。标蓝超范围。

回复:(1)HBa表示巴氏硬度,复合亚克力人造石通常用巴氏硬度表示,检测报告中体现“巴氏硬度”或“HBa”均予认可。(2)标蓝参数属于人造石的行业标准中最为基础的参数,并非超出范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十:钢制医用台柜成品需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其钢制医用台柜成品是指所有成品均需提供以上要求检测报告,还是供应商选择成品中某一项成品提供检测报告即可,请予以明确。要求钢制医用货柜系列成品需提供满足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其钢制医用货柜系列成品是指所有成品均需提供以上要求检测报告,还是供应商选择成品中某一项成品提供检测报告即可,请予以明确。

检测报告名称不合理。(1)每个厂家对家具的检测名称都存在差异、不同,一般只需同类产品即可,**医用人造石或医用亚克力人造石是否符合复合亚克力人造石要求,不锈钢污洗柜是否符合304医用不锈钢拖把池要求,304不锈钢是否符合不锈钢要求,治疗柜是否符合钢制治疗柜要求,请明确若本项目需要对应提供,存在指向性、排他性。(2)技术参数中要求的品名与招标清单不一致,是否也说明可以提供同类产品即可

同个产品▲技术参数要求是否可以提供多份检测报告。

回复:(1)钢制医用台柜检测报告,指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和清单要求的任意一项如钢质医用台柜、钢质治疗柜、钢质处置柜等同类产品检测报告即可;如检测报告产品名称仅为“治疗柜、处置柜等”,检测报告中需体现该产品材质为钢质或金属材质,否则不予认可。

“医用人造石、医用亚克力人造石、复合亚克力人造石”检测报告,符合参数要求的予以认可;其他主材或产品检测报告如产品名称未体现材质,检测报告中需体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材质,否则不予认可,如“不锈钢污洗柜”检测报告中需体现“304不锈钢”材质。

同个产品如有多项“▲”技术参数,允许1份检测报告包含多项“▲”技术参数指标作为评分依据,同1个“▲”技术参数要求只能提供1份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

质疑事项十一:三、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钢制医用更衣柜、医用办公桌)▲2)产品可溶性重金属:六价铬、硒、钡、锑、砷实测值均为未检出;

▲②家具中可溶性重金属(mg/kg):六价铬、锑、钡、硒、砷:未检出;

可溶性重金属是指在水溶液中可以以元素离子的形式存在的重金属元素,明显与实际招标产品不相符,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具有明显的特定指向性,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此项要求不合理,应删除;

回复:可溶性重金属是指在水溶液中可以以元素离子的形式存在的重金属元素,本项要求是产品检测时不允许有可溶性重金属,故两者不冲突。本项目采购均为医用产品,使用和受众人群为医护人员及病人患者,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对较高;

质疑事项十二:项目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以电解钢板、不锈钢为主材的钢制医用护理家具业绩”,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不合理条件。本项目采购清单中包含钢木家具(办公桌等)、软体家具(沙发等)、木制家具(茶几等)评审因素要求的业绩不应该限定“以电解钢板、不锈钢为主材的钢制医用护理家具业绩”。

回复: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为“投标人(或其代理的成品投标供应商)提供自2022年1月1日(含)以来供货业绩的,每份得 2 分,最高得 4 分。注:(1)供货业绩含:以电解钢板、不锈钢为主材的钢制医用护理家具;(2)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需反映出上述业绩项目内容明细清单),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原件扫描,检验电子标书。”,本项目核心产品“医用环保治疗柜”主材包含电解钢板、不锈钢等,故业绩中需包含以电解钢板、不锈钢为主材的钢制医用护理家具,并非要求“以电解钢板、不锈钢为主材的钢制医用护理家具业绩”,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十三:“绿色工厂”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属于不合理条件。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国家已不颁发证书,应删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要求。

回复:(1)“绿色工厂”根据《****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的相关要求,****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工厂。**每年获得“绿色工厂”的企业越来越多,故非属于不合理条件。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2021年10月27****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招标文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级别设置为最低级别,申请定级的条件均为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相关的要求,本项目采购均为医用产品,使用和受众人群为医护人员及病人患者,且项目交货期限有明确要求,对产品的生产安全、产品质量要求相对较高,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十四: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标评审细则:深化设计方案要求不合理。

本项目清单项包含将近600项产品,考察企业的设计能力,重点设计核心产品即可,为什么要求深化全部产品明显是为了增加投标人参与改项目的难度,为某些有准备的企业量身定制。(2)本项目是公平公开的采购项目,为什么不提供完整的 CAD 平面布置图给投标人

回复:深化设计方案由各投标人根据各自需要自行勘察现场,并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清单自行深化设计。

质疑事项十五:(1)证书认证范围要求不统一,重复要求,且认证机构不同认证名称也会有不同: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既包含材质大类又包含用途大类,范围不一致,且金属家具、木制家具包含办公家具,属于重复要求,若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金属办公家具、木制办公家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可得满分,请明确;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木家具是否可以认定木制家具,请明确。

(2) 所投产品投标供应商具有“人类功效学认证证书”中的功效学应该是工效学,功字书写错误。

回复:(1)金属办公家具、木制办公家具认可为办公家具。木家具认可为木制家具。

请按招标文件执行,认证范围如名称不一致,请提****委员会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2)“人类功效学认证证书”名称更正为“人类工效学认证证书”。

质疑事项十六:将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当做评审因素是不合理的;评分标准中显示的生产设备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证明材料,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如果不属于资格条件,那就证明这些设备与履行合同无关,同样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将“检测设备发票等信息”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不合理条件,招标文件已经将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应该再将制造商的“检测设备发票等信息”设置为评审因素,检测报告本身已经包含了足够的信息来证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报告中详细说明了检测方法、数据来源。设备只是实现检测的工具,而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才是核心。本项目将检测设备作为评审条件属于不合理条款。

回复: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分项的设置与项目需求相关,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生产设备作为评分项是为了确保供应商具备履约能力,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交付时间,也是项目顺利完成的基本保障,因此将其作为评分项是合理的,符合项目需求。

检测设备是要求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对产品进行自检,是产品质量的把关方式,和第三方机构检测性质不同。

4.未强制投标人全部满足,任意满足六项即可得满分6分。不存在歧视或限制竞争。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十七:本项目将所有产****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批复文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不合理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属于限制经销商或销售单位投标不是所有生产企业都需要环评报告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具体情况如下:符合特定条件的行业: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且仅有涂装工艺的项目、单纯机械加工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项目、采用电熔炉生产的日用玻璃制造项目、废塑料瓶等不涉及水洗工艺的破碎打包项且等不纳入环评管理。未纳入名录的项目: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及环评报告批复,本项目中沙发、办公椅、钢制柜等产品无须办理环评手续及环评报告批复。

回复:1.本项要求是对企业的要求,并非对某个产品的要求。“所有产品投标供应商”指“所投产品的供应商”,可以是投标人,也可以是制造商。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示,家具生产企业需提供行政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是指报告书批复文件或报告表批复文件。

本项并非不合理条件,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十八:1.原《采购需求清单》第136行中医诊桌规格尺寸和产品介绍中规格不一致,现更正为:1600*700*800mm。

2.原《采购需求清单》第214行茶水柜规格尺寸和产品介绍中规格不一致,现更正为:1200*400*800mm。

3.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的格式自拟。

更正日期:2025年02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下载,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定城镇幸福东路

联系方式:张琪138****31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县**上河坊3栋207室

联系方式:姜工151****33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琪、姜工

电 话:138****3188、151****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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