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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派镇青年路042号房屋租赁、桃花镇翡翠家园二期30栋106号房屋租赁、上派镇南郢小区14-1栋108号房屋租赁三个项目的变更公告
项目编号:****、2025PHCQ016、2025PHCQ015
该三个项目中附件7: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内“三、租赁期(含免租金装修期/市场培育期)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当年六个月租金);”现修改为“三、租赁期(含免租金装修期/市场培育期)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当年三个月租金);”
该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此变更公告视同原公告的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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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