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2024〕38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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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2024〕38号
发表时间:2024-11-28 16:57

****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38号

****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4MA8PM7FT6L

法定代表人:谷展翅

地址:****开发区******

你医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0月29日,****医院五楼DR机房现场检查时,机房内有一台型号为:SONTU-300-Mars-B型DR设备,现场检查时该设备未使用,执法人员查看DR机房电脑,在电脑中发现该设备使用记录,电脑里有病人姓名、年龄、性别、拍摄日期、拍摄时间、投射部位等信息,使用时间跨度从2024年6月2日至2024年10月14日,总数共47条记录。经查,你医院未办理DR设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医院未办理DR设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8日,你医院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医院未办理DR设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和DR收费的情况;

2.营业执照照片1份,****医院的基本信息;

3.****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5页)、****医院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14页)、****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泗环建【2013】19号)共4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医院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4.**创佳****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一份,****医院的DR机房放射防护检测合格;

5.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一份,****医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一份,****医院授权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7.谷展翅、高武岭、吴辽、刘维维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上四人的身份信息,刘维维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培训证书、放射医学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维维操作DR的资质;

8.****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医院;

9.《****保障局 ****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宿医保发【2022】3号)一份,证明DR的收费标准;

10.****医院门诊医药费收存存根,****医院DR的收费情况;

11.《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方法》一份,****医院使用的DR为三类射线装置;

12.****医院DR机房电脑内提取的DR使用记录一份,****医院DR使用情况;

13.你医院的说明一份,证明DR使用记录中有22****医院的职工,DR是免费为职工体检,未收取费用的情况;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医院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5.我局现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以《****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36号)********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医院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你医院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十一)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表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本表的裁量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具体裁量如下:

(1)种类和范围:你医院使用的为三类射线装置,取裁量百分比0%。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你医院为1台三类射线装置,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医院DR首次使用时间为2024年6月4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取裁量百分比8%。

(4)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你医院DR机房已经过放射防护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取裁量百分比0%。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你医院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取裁量百分比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经查询,该医院一年内未有关于环境问题的投诉,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罚款金额=10000+(100000—10000)×8%=17200(元)。

没收违法所得:你医院DR收费标准为每次42元,你医院DR一共使用47次,其中22****医院职工体检使用,未收取费用,其他25****医院病人使用,每次42元。42×25=1050(元)。

综上所述,****医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圆(1050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圆(172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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