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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学校申请将举办者由“倪晓春”变更为“刘毅”。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6日。公示期内,如对学校举办者变更存在异议,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扫描件)的方式实名反映,并提供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若以单位名义反映,请加盖单位公章。不受理匿名反映。我们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通信地址:****办事处津**路103号********管理科,邮编:242300,联系电话:0563—****206,电子邮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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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