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省**市**县大豆单产提升工程澄清公告
项目标段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2024年**省**市**县大豆单产提升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及修改内容发布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7 签订合同”中“7.7.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市区域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市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修改为:“7.7.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市区域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市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2.1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中“自筹资金,100%”
修改为:“财政资金,100%”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8期不含税材料价格)】中相对应的价格。市场询价可调材料价格基准价如下。”
修改为:“(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11期不含税材料价格)】中相对应的价格。市场询价可调材料价格基准价如下。”
注:本次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乡村**局)
地址:**省**市**县仁爱路与社稷坛路交叉口西南40米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0550-****03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市**县**熙岸188号
联系人:张劲
联系方式:187****3390
2024年11月14日